质疑供应商:****
地址:**市**区高里掌路1号院11号楼1层3单元102
联系人:黄杰文 联系电话:186****4612
邮编:1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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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2026年8月17****公司现场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院前急救、心电一张网系统服务项目(项目的编号:****)的质疑函原件,对此十分重视,经与采购人协商并经核实,****公司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2026年8月13日项目评审中,﹒﹒﹒﹒﹒﹒侵害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的权利。”
答复:《质疑答复函》(2026年7月24日)原件系针对另一供应商“脉连时代****公司”所提出质疑的答复,贵公司并非该质疑事项的当事人,****公司作出的承诺。贵公司以该答复函内容作为自身“合理信赖”的依据,缺乏事实基础。质疑答复的法律效力具有相对性,仅对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答复主体具有约束力,不能成为第三方主张权利的依据。
采购文件已明确规定“允许负偏离条款数为0项”的评审规则,是针对本项目所有参加的供应商响应文件整体偏离情况的符合性审查标准,即全部条款(无论是“﹒”标注还是非“﹒”标注)均不允许负偏离。该规则独立于“﹒”参数是否属于实质性条款的判断,两者分属不同审查维度,不存在矛盾。前者(“0负偏离”规则)是符合性审查的程序性门槛,后者(“﹒”参数性质认定)是评分环节的评判标准,二者并行不悖。该条款内容清晰明确,对所有供应商具有同等约束力,不构成对特定供应商的歧视或排斥。标书代写
贵公司的技术参数响应偏离,磋商小组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认定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标书代写
综上所述,该项质疑不成立。
二、质疑事项2:“磋商文件设定‘允许负偏离条款数为0项、超过0项即作无效响应处理’﹒﹒﹒﹒﹒﹒于评审当日知悉该条款的不合理适用对自身权益造成的实际损害。”
答复:“允许负偏离条款数为0项”系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自主设定的评审规则,具有合法性。本项目为院前急救、心电一张网系统服务项目,涉及医疗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与多系统协同,各技术参数之间存在逻辑关联,非核心参数与核心参数共同决定系统整体稳定性与诊断准确性。采购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自主设定评审因素的具体规则,现行法律法规及财政部指导性案例中并无“必须允许一般性参数存在3-5项负偏离”的强制性或倡导性规定,****公司的主观猜测。
该评审规则不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该规则适用于所有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并未针对特定供应商设置特定条件,对所有供应商一视**。贵公司“任何供应商均可能因轻微、非实质性偏离被排除出局”的主张,系对竞争性采购制度的误解——竞争性采购本身就包含对供应商响应文件完整性、符合性的审查要求。贵公司以“针对另一供应商的质疑答复”作为信赖依据,缺乏法律支撑。标书代写
综上所述,该项质疑不成立。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司将****政府****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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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