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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磁共振成像系统(3.0T)采购项目
(编号:****)的
结果质疑答复函
****:
****于2026年8月20****公司以邮寄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磁共振成像系统(3.0T)采购项目(编号:****)有关问题的结果质疑函,****集团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经报采购单位商定,现答复如下:
一、****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1“本次中标结果疑似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即本项目为中标品牌量身定制,影响公平竞争”的答复:
经核查,1.项目人员核查项目****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评审错漏的情况,****委员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2.经与采购人核实本项目技术参数设置的要求是采购人根据自身实质性需求进行设置,此设置基于采购人对磁共振成像系统(3.0T)的临床实际使用需求,结果质疑函提及的“3.0T核磁共振成像系统HCZC2026-G1-020005-GXXP”与本项目的参数内容仅部分通用技术指标存在重合,该重合指标为磁共振成像系统设备的行业基础指标,并非根据同一个品牌参数编撰,也并非为西门子量身定制。3.项目经前期市场调研,市面上符合该技术参数设置要求的品牌至少有三家,且参数设置合理,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参数设置具备开放性,没有特别指向特有品牌,结果质疑函提及“****监局注册证符合本次预算采购的至少5个品牌”的要求并非国家强制性规定要求。4.项目投标阶段有3家以上供应商满足技术参数要求,有效竞争已形成,不存在排他性和倾向性。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1不成立。
二、****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2“中标结果公示信息严重不全,违反法定公开要求,剥夺投标人知情权与监督权。”的答复: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但未要求在结果公示中公布有效供应商的各评审因素(如技术方案、商务响应、价格等)分项得分,****委员会评审意见;以及根据《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 年版)》(财办库〔2020〕50 号)规定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有效供应商的各评审因素(如技术方案、商务响应、价格等****委员会评审意见不是公告内容。****集团已依法发布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和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2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各项质疑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政府****管理科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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