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 | 统一交易标识码 | A07-123********579432C-****0819-000470-1 |
| 信息来源 | **市公共**交易平台 | 项目所在地 | **省**市**县杨湾镇**** |
| 信息发布时间 | 2026-08-31 17:29:25 |
华阳河蓄滞洪区建设工程(**市)信息化(数字孪生)工程
招标文件澄清、异议的回复、修正及延期通知(03号)
各潜在投标人:
经招标人研究决定,对“华阳河蓄滞洪区建设工程(**市)信息化(数字孪生)工程”招标文件澄清、异议的回复、修正及延期通知如下:
一、澄清
1、问:针对文件中投标人资格业绩、评标加分业绩及相关条款存在的不合理限制问题,现申请予以澄清及调整,具体内容如下:一、情况说明 1、招标公告中:3.投标人资格要求,3.5类似项目业绩指:近10年(自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完工(竣工)验收通过时间或合同发包方出具的工程已完成证明材料标明的时间为准)单项签约合同金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水利工程信息化或水利工程数字孪生项目,且该业绩建设内容中应至少包括水利信息系统(平台)开发集成类或水利专业模型应用类中的一种。 业绩证明材料:(1)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①中标(成交)通知书;②合同;③完工(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合同发包方出具的工程已完成证明材料(以上①②③必须同时提供,否则业绩不予认可);(2)上述证明材料应能够体现类似业绩的具体指标要求,如不能明确体现,可补充提供合同发包方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联合体、EPC业绩,需提供合同发包方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投标人承担的部分满足本标段类似项目业绩的具体指标要求。(3)PPP项目和分包项目中的类似项目业绩不予接受。 2、华阳河蓄滞洪区建设工程(**市)信息化(数字孪生)工程招标补充文件(02号),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的“注”中,即P53,业绩证明材料修改为: (1)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①中标(成交)通知书;②合同;③完工(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合同发包方出具的工程已完成证明材料(以上①②③必须同时提供,否则业绩不予认可);(2)上述证明材料应能够体现类似业绩的具体指标要求,如不能明确体现,可补充提供合同发包方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联合体、EPC业绩,需提供合同发包方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投标人承担的部分满足本标段类似项目业绩的具体指标要求。(3)PPP项目和分包项目中的类似项目业绩不予接受。”。 上述2条内容中要求“(3)PPP项目和分包项目中的类似项目业绩不予接受。”全盘否定PPP项目、分包项目类似业绩要求不合理。 我**式申请删除该禁止性条款,对满足本项目金额、内容、年限要求、资料齐全、真实合规的PPP项目业绩、合法分包项目业绩予以正常认定。
答:详见“三、招标文件修正”中第1条。
2、问: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的评标办法,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和能力中对项目经理业绩的要求,注:资格评审业绩不作为加分业绩;该注释要求不合理!1)在项目招标文件资格要求中,已明确要求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以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身份完成过类似项目业绩,资格已评审项目负责人具有类似业绩了,在打分项目中又额外要求业绩,且不能和资格评审共享业绩,变相提高人员门槛,限制其它潜在投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2)该项目是**省水利自动化项目,在自动化项目招标范本中对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和能力要求中并没有注释:资格评审业绩不作为加分业绩;****水利厅的自动化示范文本中的“说明”中明确表示“示范文本中的投标人须知正文、评标办法正文和通用合同条款均应不加修改的引用”。该注释条款是招标人自行增加上的不合理条款!综上,我方认为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和能力中对项目经理业绩的要求,注:资格评审业绩不作为加分业绩;该注释要求不合理,请求招标人删除该条不合理约定!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理由:①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资格条件和评分办法,不构成《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②《**省水利水电工程自动化系统设计制造及安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电子招标投标,2023年版)》规定:“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进一步补充、明确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正文之外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
3、问:1)水利工程合同名称自动化业绩算不算水利信息化业绩**招标的类似项目有的名称叫自动化,有的项目名称叫信息化,且自动化和信息化又密不可分,请问如何评判2)PPP 项目和分包项目中的类似项目业绩不予接受。该条设定不合理,招标人要类似业绩的原因就是评判潜在投标人具不具备类似工程项目经验,如果有类似业绩,也是合法合规的专业分包获得,请给予不予接受的理由!其次,**省的水利自动化示范文本中也没有该条款的类似约定,综上,我方认为该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请求删除该条款!
答:1)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时间、合同金额、建设内容(至少包括水利信息系统(平台)开发集成类或水利专业模型应用类中的一种)作为类似项目业绩判断标准,项目名称仅作为参考。2)详见“三、招标文件修正”中第1条。
4、问:我方已仔细研读《华阳河蓄滞洪区建设工程(**市)信息化(数字孪生)工程》招标文件,针对文件中项目负责人资格业绩、评标加分业绩及相关条款存在的不合理限制问题,现申请予以澄清及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情况说明 1、招标公告中:3.投标人资格要求,3.2项目负责人段具备:以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身份完成过类似项目业绩。 2、第三章评标办法,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和能力中(2)资格评审业绩不作为加分业绩。 上述2条结合,意味着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需要2个,一个用于满足资格条件要求,一个用于评标加分业绩,不合理。 二、理由如下 1.该条款变相提高资格门槛,与资格条件设置逻辑相悖 资格条件第3.2条已要求项目负责人以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身份完成过类似项目业绩,该业绩作为资格门槛已在资格审查环节通过审查确认。评标办法中“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和能力”再次列为评分项,又规定资格评审业绩不作为加分业绩,实质上要求项目负责人具备至少两项类似项目业绩——一项用于满足资格条件,另一项用于评标加分,变相将单项业绩门槛提高为双项业绩门槛,超出了招标文件已明示公示的资格条件要求,与资格条件的设置逻辑自相矛盾。 2.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设定的资格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将同一能力证明(类似项目业绩)人为拆分为"资格业绩"与"加分业绩"且不得复用,实质是变相加倍业绩数量要求,不当限缩了竞争范围,涉嫌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关于公平竞争的规定。 3、设置隐性竞争壁垒,变相排斥中小企业参与公平竞争 依据《中华人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国家优化招投标营商环境相关政策要求,各类工程招投标项目不得设置不合理评审规则、不得变相限制、排斥中小企业平等参与竞争,应当通过科学评标规则保障中小企业凭借项目经验、技术实力获得公平打分机会。 本项目限制性条款对大、中、小型企业形成差异化不公:大型企业普遍具备丰富的项目业绩储备,可依托额外新增业绩获取评分优势;而中小企业受经营规模、项目承接体量限制,仅能满足招标文件最低资格准入业绩要求,无多余业绩可参与加分。该条款实质上人为拉大竞争差距、剥夺中小企业核心优势评分权益,形成“达标无加分、高分靠额外业绩”的隐性壁垒,变相挤压中小企业中标空间,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属于明令禁止的限制性、排他性招标条款。 4、违背招投标营商环境优化政策,涉嫌不合理限制市场竞争 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要求,招标文件不得设置无依据的评审限制条件,不得弱化、否定法定资格准入指标的评审价值。资格业绩是投标人满足项目最低履约标准的核心证明,是投标人综合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纳入综合评分体系。本次条款人为剥离资格业绩的评分属性,抹平投标人履约能力差异,违背国家扶持中小企业、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政策导向。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2、《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国家优化招投标营商环境相关政策要求。 四、具体诉求综上所述,建议删除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和能力”评分项下第(2)条“资格评审业绩不作为加分业绩”之规定。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理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资格条件和评分办法,不构成《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
5、问:建议删除招标资格条件要求及评标办法中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第(3)条“PPP项目和分包项目中的类似项目业绩不予接受”之规定。
答:详见“三、招标文件修正”中第1条。
6、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注第4条规定:“投标人拟派人员须按要求提供相关证书;投标人拟派人员的职称专业以职称证书中为准,若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证书中未注明电力系统及自动化或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或水文与水**的,以毕业证书中注明的专业为准。” 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的专业划分,本科阶段对应专业名称为“水文与水**工程”,研究生阶段对应的专业名称为“水文学及水**”。 在此情况下,若提供了“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职称证书的同时,也提供了“水文与水**工程”或“水文学及水**”专业的毕业证书,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7、问:关于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第五部分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是否仅填写偏差内容,如无偏差内容,是否可不填写,并视为均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答: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第五部分商务和技术偏差表,若投标人未填写,视为均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8、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一、建设费用”项下“(六)安全生产费用”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以硬件设备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为计费基数,取费费率为2.5%。请招标人予以书面明确:本条款中“硬件设备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具体包含哪些费用内容、计算基数的界定范围
答:计算基础为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信息化基础设施“3、数据采集设备”、“5、实体环境建设”及“6.1.3主干光缆敷设”所包括的所有可填写的安装费用。
9、问:招标文件“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与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内置投标文件模块格式存在差异。新点投标制作软件相比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缺少“六、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九、其他资料”对应的上传模块;多出“设计大纲”、“设计思路”、“其他资料”上传模块。请招标人予以书面明确:投标人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时,投标文件的内容、目录及格式应当以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为准,还是以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内置模块为准缺失的章节内容应当在软件哪个模块中上传。
回复:详见“三、招标文件修正”第3条。
10、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关于“(6)数据安全防护方案”评分项,招标文件及技术标准文件中未见对应的建设内容、技术要求及工程量描述。请明确该评分项所指“数据安全防护方案”是否与网络安全防护方案为同一内容若为独立评分项,请补充具体建设需求。
回复:“数据安全防护方案”与网络安全防护方案为同一内容。
11、问: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供货要求)第一节工程量清单3.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8.1.2.1双平台适配与终端自适应中提到“对于Android和iOS平台开发”。考虑到本项目涉及国产化要求和数据安全,请明确本项目移动端是否需适配苹果iOS系统
回复:本项目“8.1.2.1双平台适配与终端自适应”中相关内容”对于“Android和iOS平台开发”调整为“适配Android平台”。
12、问:核心交换机推荐品牌中,H3C、锐捷相关设备参数无法满足现有指标要求,仅华为设备可完全适配。其余品牌不满足项为系统电源数量,该指标不影响设备实际业务运行。建议对核心交换机参数进行调整:将系统电源数≥6 个修改为系统电源数量≥4个。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根据前期设计调研情况,华为、**三、锐捷、迈普、中兴等多家品牌均有可选型号满足配置要求。
13、问:应用服务器在技术文件中要求“****中心建设,应用服务器及其上部署的操作系统、数据库等,均需采用国产信创产品”,根据这个要求,三个推荐品牌中只有华为可以提供鲲鹏CPU的信创服务器产品,建议增加推荐品牌,将昆仑、中科可控等其他可以提供信创服务器的厂家也列入其中。
回复:本项技术指标参数基于应用实际需求设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相关技术要求选择满足招标参数要求的产品进行响应。
14、问:GPU服务器的显卡参数具备指向性,参数是英伟达RTX * D 24G显卡,这个显卡只支持在X86或者C86架构部署,不支持鲲鹏的ARM架构,和其他应用服务器及AI服务器的架构不统一。 建议明确是以下三种需求中的哪一种:(1)GPU服务器内部核心器件均采用国产化元器件,现有显卡参数需要调整为国产显卡参数;(2)GPU服务器内部核心器件不需要严格遵守国产化,用英特尔的CPU搭配英特尔的显卡应标;(3)GPU服务器的显卡采用英伟达进口产品,CPU依旧需要选用国产CPU应标。
回复:本项技术指标参数基于应用实际需求设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相关技术要求选择满足招标参数要求的产品进行响应。
15、问:AI服务器(1)支持4颗处理器,且支持8块加速卡的,只有华为鲲鹏CPU可以满足,对海光CPU不公平,具有明显排他性。建议修改为配置 2颗处理器,单处理器核心数≥48,主频≥2.6GHz;内存≥1024G;(2)要求AI算力加速卡配置200G QSFP56 3 米互联线缆≥8 条,目前只有华为昇腾系列加速卡需要此配件链接,具有明显指定性质,建议删除。
回复:本项技术指标参数基于应用实际需求设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相关技术要求选择满足招标参数要求的产品进行响应。
16、问:固定/移动管理设备。推荐品牌是联想、华为、戴尔,参数要求“整机为国产设备”,和戴尔推荐品牌冲突,明确戴尔进口品牌是否可用。
回复:经核实,招标文件所列推荐品牌仅用于界定产品档次,不作为强制选用要求,投标人可选用参考品牌范围内产品,也可选用技术性能、质量标准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同档次品牌产品。
二、异议及回复
1、异议事项1: 商务评分标准中3.项目组其他人员(3)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的,每个得 1分,最高得 1 分;具有系统分析师证书的,每个得 1 分,最高得 1 分;具有网络规划设计师证书的,每个得 1 分,最高得 1 分;具有系统规划与管理师的,每个得 1 分,最高得 1 分;具有系统架构设计师证书的,每个得 1 分,最高得 1 分;本项最高得 5 分。注:项目组人员中单人具有多个专业或多个证书不重复得分。 该项目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1)将同层级软考高级证书拆分独立计分,变相要求多名不同证书持证人员,与项目实际履约需要不相适应。事实依据:(1)将同层级软考高级证书拆分独立计分,变相要求多名 不同证书持证人员,与项目实际履约需要不相适应。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系统分析师、网络规划设计师、系 统规划与管理师、系统架构设计师均属于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 业技术资格(水平)高级职称证书,属于同一级别高级职称, 各证书知识领域大量交叉重叠。 本评分项虽约定“单人多个证书不重复得分”,但要拿满 该条款 5 分,投标单位必须配备 5 名分别持有不同类别软考 高级证书的人员。本条款评价的不是人员技术能力,而是企业 储备不同种类高级证书人员的数量。本评分对象为除项目负责 人、技术负责人之外的普通项目组成员,采购文件未阐明普通 岗位必须配置五类不同高级证书的履职必要性,该证书配置要 求超出项目实际工作需要。(2)评****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要求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87 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 物服务的质量、履约能力直接相关。 本项目为水利相关信息化项目,该评分项针对普通项目组 成员设置五类独立高级证书计分规则,未对应本项目具体岗位 职责和工作内容,过度看重证书种类,而非人员实际技术能 力、项目经验,与合同履约没有直接对应关系。(3)该评分设置存在差别对待潜在投标人风险 该条款会使得能够储备多名不同类别软考高级持证人员的 供应商获得明显的分值优势;部分技术实力、实施能力完全可 以满足项目需求,但无法配齐五类不同高级证书人员的潜在投 标人,在商务评审上处于先天劣势,构成差别化对待,涉嫌以 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条相关规定。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 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技 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 与合同履行无关;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 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评审因素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 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评审。(3)财库〔2021〕22 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采购需求、商务条件对应,不得设置没有依据的评审因素。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理由:本项目点多面广建设规模大,为保障项目实施,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项目组成人员评分办法。
2、异议事项2 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与电子制作工具目录不匹配,投标制作软件模块有多余或重复情况。
回复:详见“三、招标文件修正”第3条。
3、异议事项3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序号 5.1.1.2 “电子屏”存在技术参数要求与推荐品牌不匹配的问题。招标文件要求设备为 1R1G 双色LED 电子条屏,但招标文件所列保伦电子、华迪欧、利亚德、洲明四家推荐品牌经我单位市场调研,上述四家推荐品牌(或其授权代理商)均不生产、不供货本项目参数所要求的1R1G双色LED电子条屏类产品。该四家品牌的主营产品主要集中于全彩LED显示屏、小间距LED显示屏、音视频与会议系统等产品线,与本项目清单所要求的“双色电子条屏(1R1G,像素间距≤3.75mm)”在技术类型上并不对应。
回复:经核实,招标文件所列推荐品牌仅用于界定产品档次,不作为强制选用要求,投标人可选用参考品牌范围内产品,也可选用技术性能、质量标准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同档次品牌产品。
4、异议事项4招标公告与投标函格式中,对安全监测服务结束时间的约定前后不一致,存在文本矛盾。招标公告约定:安全监测截止节点为运维期结束之日。投标函格式增加“起满 5 年整”,表述变为:安全监测从主体工程各标段完工移交之日起,再往后满 5 年。两处文件对安全监测服务结束时间定义不一致,会直接改变安全监测实际服务周期。
回复:详见“三、招标文件修正”第4条。
三、招标文件修正
1、为进一步增加本次投标竞争的充分性,招标文件中业绩证明材料统一调整为“(1)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①中标(成交)通知书;②合同;③完工(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合同发包方出具的工程已完成证明材料(以上①②③必须同时提供,否则业绩不予认可);(2)上述证明材料应能够体现类似业绩的具体指标要求,如不能明确体现,可补充提供合同发包方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联合体、EPC业绩,需提供合同发包方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投标人承担的部分满足本标段类似项目业绩的具体指标要求。”,即删除“(3)PPP项目和分包项目中的类似项目业绩不予接受”;招标文件、补充文件(01号)及补充文件(02号)均作相应修改。
2、招标文件P6,“2.2 招标范围”中,原“李生”统一修改为“孪生”;
3、由于系统原因部分相关模块不可变更,投标文件电子制作工具调整如下:①电子制作工具中现已增加“四资格审查资料”、“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其他材料1”、“其他材料2”、“其他材料3”、“其他材料4”节点,请投标人自行上传相关投标文件组成部分;②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时,单个节点上传如超过50M,可放“其他材料1”、“其他材料2”、“其他材料3”、“其他材料4”节点中;投标文件整体不应超200M,否则可能无法上传;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可放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节点下;④电子制作工具中的“技术文件”、“项目管理机构表”、“资格审查资料”请空白;⑤材料无需重复提供,可在重复位置注明“材料见***”字样。
4、招标文件“二、投标函”中,P164,原“安全监测自华阳河蓄滞洪区建设工程(**市)主体工程各标段完工移交之日起至运维期结束之日起满 5 年整”,现修改为“安全监测自华阳河蓄滞洪区建设工程(**市)主体工程各标段完工移交之日起至运维期结束之日”;投标文件电子制作工具中亦同步修改。
5、涉及附件《华阳河蓄滞洪区建设工程(**市)信息化(数字孪生)工程技术标准》的修改如下:
5.1附件《华阳河蓄滞洪区建设工程(**市)信息化(数字孪生)工程技术标准》中,7.9.1.2移动端业务章节,1)双平台适配与终端自适应功能中,“对于Android和iOS平台开发”修改为“对于Android平台开发”。
5.2附件《华阳河蓄滞洪区建设工程(**市)信息化(数字孪生)工程技术标准》,5.4水利云章节,表5.4-1****中心设备清单及技术要求中,“5 AI服务器”的“性能参数”中,删除“4、配置≥2块32GFC双口卡,含4个FC模块”;“5、≥4个40GE光口(含多模光模块)”修改为“4、≥4个25GE光口(含多模光模块)”。
5.3附件《华阳河蓄滞洪区建设工程(**市)信息化(数字孪生)工程技术标准》中,8.2.3网络安全设备章节,表8.2-1网络安全设备清单及技术要求中,3.1工业防火墙第1点中“接口≥16个千兆电口”改为“接口≥6个千兆电口”。
6、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修改如下:
6.1招标文件“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供货要求)”的“3.2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三)业务应用—8.1.2.1双平台适配与终端自适应,“对于Android和iOS平台开发”修改为“对于Android平台开发”。
6.2招标文件“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供货要求)”的“3.2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一)信息化基础设施—1.1****中心—(5)AI服务器,“项目特征及施工内容”中,删除“4、配置≥2块32GFC双口卡,含4个FC模块”;“5、≥4个40GE光口(含多模光模块)”修改为“4、≥4个25GE光口(含多模光模块)”。
6.3招标文件“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供货要求)”的“3.2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四)网络信息与安全—3工控网—(1)工业防火墙,“项目特征及施工内容”中,第1点中“接口≥16个千兆电口”修改为“接口≥6个千兆电口”。
特别提醒: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清单时应按照6.1、6.2、6.3条要求自行修改清单中“项目特征及施工内容”相应内容。
四、延期通知
本项目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到账(或保函出函)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均延期至2026年9月16日9时30分。标书代写
本次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与此文件不一致的,以此内容为准。
招标单位:****
代理机构:****
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