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数智作业项目建设招标公告 | ||
| 澄清公告 | 公告发布时间2026-09-04 | |
| **** | 公告子包数量- | |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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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书 质疑供应商:**腾安****公司 地址:**省**市**区洞新大市场(城市信用社综合楼)001幢301室。 邮政编码:417000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严送平 137****0422 本公司于2026年09月02****公司对2026年数智作业建设项目(项目编号:****)招标文件的质疑,****公司提出的质疑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我司于 2026 年 8 月 26 日就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商务评审综合实力” 项(原满分 9 分)中 4 项资质加分设置提出首次质疑。现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答疑澄清文件》,删除了原第 3 项(DCMM 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和原第 4 项(CCRC 信息安全运维认定),但保留了原第 1 项(安全可控产品云计算解决方案证书,2 分)和原第 2 项(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人工智能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最高 3 分),合并为新的 “综合实力” 项,分值调整为 5 分。标书代写 我司对澄清后保留的上述 2 项资质加分设置提出二次质疑,认为: 1. 澄清后保留的 “安全可控产品云计算解决方案证书” 和 “人工智能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两项资质,在市场中高度集中,实质上仍仅指向特定供应商(****公司),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2. 两项资质合计 5 分,占商务评审满分(24 分)的 20.8%,占总评分(100 分)的 5%,分值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仍不相适应。 3. 澄清文件未对首次质疑函中提出的 “与项目实际需要无关”、“构成对中小企业隐性歧视” 等核心法律问题进行实质性回应和纠正。 答复内容: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 本项目采购内容为数智作业系统服务及配套硬件,核心功能包含智能作业批改、学情数据分析、错题归集、线上精准讲评等,系统涉及学生学业数据、个人信息的存储与处理,依托云架构实现多校同步交付,同时包含三年运维服务保障。“安全可控产品云计算解决方案证书” 和 “人工智能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两项资质均围绕服务质量、数据安全、运维能力、AI 技术能力设置,与项目履约质量、长期稳定运行直接相关,并非与项目实际需要无关的评审因素。 (1)安全可控产品云计算解决方案证书:本项目数智作业系统采用云化部署模式,涉及教学数据云端存储、6所学校同步访问,该证书可验证服务商云计算架构的安全可控能力,与项目云服务交付、数据安全保障需求直接相关。 “安全可控产品云计算解决方案”是工业和信息化****促进中心(CSIP)组织权威专家评审通过,进行推****政府开展云计算项目建设提供基础性、示范性的参考依据,将上述证书作为评分项,有助于保障信息交互安全,符合项目实际情况,与项目需求紧密相关。 经调查市场上取得安全可控产品云计算解决方案证书的企业有:**众人****公司、**科大讯飞****公司、******公司、**中企****公司、**市****公司等,非指向特定供应商。 2、人工智能管理体系对应本项目核心的智能批改、AI学情分析功能,可验证服务商 AI 技术研发与落地的规范化能力,与项目核心技术需求匹配。行业公开可申请的认证,取证标准公开透明,中小企业、**企业均可按流程申请获取,不构成对构成对中小企业隐性歧视。 经调查市场上取得人工智能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有:商汤科技、****公司、钉钉(中****公司、**优幕科技(UMU)等,非指向特定供应商。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采购需求应当结合项目实际,设置与履约能力、服务质量相关的评价因素。 3.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公司对本次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本答复期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质疑答复人: 采购人:**** 地 址:**市白沙中路49号 联系人:李凡 电 话:0731-****2071 采购代理机构:**** 地 址:**市关口街道国际烟花贸易大厦10楼1003室 联系人:邓洁 邮 编:410300 电 话:139****87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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