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公司:
我公司于2026年08月28日10时25****公司以邮寄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人工智能+妇幼健康随访管理体系建设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我公司予以受理。****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函内容高度重视,当即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经与采购人研究,现就本项目质疑相关内容回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原文引用:
采购文件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相关体系认证作为评审加分因素。标书代写
我公司认为,上述体系认证属于企业管理体系方面的认证,其中部分认证与本项目实际采购内容、项目技术特点以及供应商核心履约能力之间缺乏充分、直接的对应关系。
若仅以供应商是否取得相关认证证书作为评分依据,而未充分说明认证内容与本项目采购需求之间的直接关联及实际必要性,可能导致未取得相关认证、但实际具备软件开发、医疗信息化建设、人工智能应用及项目实施能力的供应商在评审中处于不利地位,****政府采购活动的充分竞争。
(二)质疑事项的答复:
****公司的意见,同意对该项内容进行修改,具体详见本项目发布的更正公告。
(三)事实依据:
****公司的意见,同意对该项内容进行修改。
(四)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标书代写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政府****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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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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