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9 11:00:06
| **** | 标段(包)编号****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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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Y055累累村一大桑村(累累村一大桑村)美丽乡村路答疑01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一、对各位潜在投标人有关提问中,关于本项目相关情况作如下澄清、答疑、异议:
回复:本项目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业绩证明材料已删除。
2.提问:招标文件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信息至少应包含“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和安全负责人”的人员履约信息,否则均视为无效业绩,而本项目附录5和附录6人员要求中并未要求提供安全负责人,本条款是否存在故意排斥潜在投标人,请做出合理解释。
回复:本项目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业绩证明材料已删除。
3.提问:招标文件业绩资格条件设置:**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项目业绩截图,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信息至少应包含 “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和安全负责人” 的人员履约信息,否则均视为无效业绩。该条款设置不合理,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请求招标人修改该条款。系统录入规则未强制要求录入 “安全负责人” 岗位履约信息,系统标准必填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系统字段并未强制要求填报、审核安全负责人履约信息。此设置违反招投标公平竞争原则,变相缩小合格投标人范围,把大量具备施工实力的潜在投标人排除在外,属于增设额外非法定业绩门槛,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回复:本项目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业绩证明材料已删除。
回复:本项目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业绩证明材料已删除;其余内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回复:本项目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业绩证明材料已删除。
6.提问:本项目招标文件业绩评审条款中,要求**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截图必须完整包含合同价、结算价、开工日期、交工日期、建设状态、主要工程量,以及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负责人全部人员履约信息,否则直接判定业绩无效,该设置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形。
**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部分已完工项目,受历史录入条件、项目建设时期系统版本限制,部分字段不一定能够全部完整填报。投标人已可以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海拔证明材料、交(竣)工验收报告等全套纸质佐证材料,足以证明业绩真实、合法、有效。
业绩真实性,应当综合全套书面证明材料予以核实,不应将监管系统截图全部字段完整显示作为业绩有效性的硬性否决条件。请求招标人修改该条款,取消系统截图全部字段必须齐全的否决性要求,以**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可查询到业绩信息,同时配套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交竣工验收报告等佐证材料,作为业绩有效认定标准。
回复:本项目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业绩证明材料已删除。
7.提问:(1)业绩截图多个栏目内容不得为空白信息的严苛要求 原文:**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截图须包含 “工程名称”、“合同价”、“结算价”“开工日期”、“交工日期”、 “建设状态”、“主要工程量”、“项目主要管理人员” 等栏目在内的项目信息 (内容不得为空白信息)。问题: ● “结算价” 在很多公路项目中,交工验收完成,但竣工结算审计滞后,监管系统内大量总包已建业绩结算价字段就是空白,属于行业普遍客观现象; ● 直接规定所有栏目内容一律不能空白,只要结算价等某一项为空,即便项目真实完工、总包已建、交工验收合格,直接判定业绩无效。将审计结算滞后造成的系统字段空白作为否决业绩理由,属于超出项目实际,设置不合理否决项,限制潜在投标人。 重点:条款后文又写明 “合同价、结算价、开工日期、交工日期以**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的数据为准”,系统没有结算价,投标人也无法自行补录,投标人无纠错能力,却承担业绩无效后果。(2)强制系统截图所有栏目全部不得空白,尤其 “结算价”,行业大量已完工项目因未完成审计结算导致系统字段空白,直接一票否决业绩;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请招标人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项目取消和项目实际不匹配的歧视性业绩条件。还所有投标人一个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也不能让不法分子破坏招投标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
回复:本项目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业绩证明材料已删除。
8.提问:我单位对招标文件附录 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中业绩证明材料的两项要求提出异议:
(1)要求业绩截图 "结算价" 栏目内容不得为空白,否则视为无效业绩。据查,**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 "结算价" 以项目完成竣工结算为录入前提,大量已交工未完成结算的项目该栏目为空。该要求使具备同等履约能力的真实业绩被排除,属于设定的业绩条件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之规定。
(2)要求业绩截图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信息至少包含 "安全负责人",否则视为无效业绩。本招标文件附录 5 主要人员最低要求仅针对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未将安全负责人列为资格审查条件;且系统历史业绩信息不必然录入安全负责人岗位。该要求超出项目实际需要、与合同履行无关,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同时,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合规指引》(交公路规〔2025〕1 号)第四条明确不得设定 "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或者与履行合同无关的…… 业绩要求"。
请求:请招标人对上述两项要求予以澄清或修改,删除 "结算价栏目不得空白" 及 "主要管理人员须包含安全负责人" 的条件。
回复:本项目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业绩证明材料已删除。
9.提问:(1)招标文件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要求**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截图须包含“工程名称”、“合同价”、“结算价”“开工日期”、“交工日期”、“建设状态”、“主要工程量”、“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等栏目在内的项目信息(内容不得为空白信息)。其中结算价与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四)近年完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小注4(本表所列合同价格一般为项目结算价格,无结算价格的以签约合同价格为准)有冲突,请明确提供的截图是否必须包含结算价
(2)招标文件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信息至少应包含“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和安全负责人”的人员履约信息,否则均视为无效业绩,而本项目附录5和附录6人员要求中并未要求提供安全负责人,本条款是否存在故意排斥潜在投标人,请做出合理解释。
回复:本项目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业绩证明材料已删除。
回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回复:本项目所处地为高海拔区域,高原地区所处自然环境具有特殊性可设定高海拔地区业绩;本项目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业绩证明材料已删除。
回复:本项目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业绩证明材料已删除;其余内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二、招标文件重新上传,请各潜在投标人严格按照重新上传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
三、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均不变。标书代写
招标人:****
202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