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
地址:**市**区安外大羊坊8号邮编:100012
联系人:迟明慧联系电话: 150****9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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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项目的名称:九洲江生态补偿资金项目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及项目优化
提升项目
质疑项目的编号:****
贵单位关于九洲江生态补偿资金项目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及项目优化提升项目【****】项目的质疑函,我们于2026年9月2日收悉,对贵单位提出的质疑内容,我们进行了认真核实,现针对质疑内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
关于逐项列明中标供应商与我方各评审分项得 分并核查评分差异合理性的请求。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仅为评审因素之一。尽管我方报价最低,但综合得分低于中标供应商。为准确查明双方在技术、商务、业绩、服务、价格等所有评审分项上的具体得分差异及其合理性,现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供中标供应商及我方的全部评审分项得分明细。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五款;2.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
答复:我公司于2026年8月27****政府采购网等相关媒介发布了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相关公告信息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的要求。未中标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已在“政采云”系统上推送给未中标的各投标人。其余项目评审信息不属于必须披露的内容。
事实依据:我公司于2026年8月27****政府采购网等相关媒介发布了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相关公告信息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的要求。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六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的《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样版。
二、质疑事项2:
****委员会是否严格依规评审****委员会复核的请求。
事实依据:我方在开标阶段报价最低,但评审后综合得分低于中标供应商。基于现有得分结果,我方有****委员会是否严格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评分标准 进行客观、公正打分,是否存在畸高畸低、超范围打分、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标准评审等情形。现申请组织对本次评审结果进行书面复核。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 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 号)第十四条。
答复: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并非最低评标价法,报价最低并不一定会排名第一。综合评分法在评审时并不以某一项评分因素作为决定性的评分标准,也不以任何投标人的主观预期或评估进行评审。****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报价、技术、商务部分进行了详细比较并进行了综合评分,不存在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标准评审的行为,在评标结束后依法对评审结果进行了复核,复核中未发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情形,贵单位****委员会的评审行为进行的怀疑和假设均为主观推测,缺乏事实依据。
事实依据:****委员会已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报价、技术、商务部分进行了详细比较并进行了综合评分,在评标结束后依法对评审结果进行了复核。
法律依据:****委员会不存在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标准评审的行为,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小组****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标委员会、****小组****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的规定。
二、质疑事项3:
关于开标评标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及保存情况的核查请求
事实依据:本次开标评标历时较长,为保障评审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请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本次开标评标现场是否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如有,监控录像保存期限及保存方式;请在后续质疑、投诉处理程序中依法提供核查。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 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一条;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 第十四条。
答复:****政府采购相关要求对本项目的开、评标全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并按要求进行存档。
事实依据:本项目的开、****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按要求进行存档。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综上所述,贵单位的质疑事项均不成立。
感谢贵单位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如贵单位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招标代理机构:****
2026年 9月10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一)9.10.pdf (2.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