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海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九洲江生态补偿资金项目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及项目优化提升项目质疑答复函(二)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10日
摘要信息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中标单位联系人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代理单位
代理单位联系人
招标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公司企业信息

质疑供应商:**壮族自****研究院

地址:****市**区教育路**邮编:530022

联系人:段绍恒联系电话: 0771-*******

授权代表:段绍恒联系电话: 0771-*******

地址:****市**区教育路**邮编:530022

质疑项目的名称:九洲江生态补偿资金项目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及项目优化

提升项目

质疑项目的编号:****

贵单位关于九洲江生态补偿资金项目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及项目优化提升项目【****】项目的质疑函,我们于2026年9月4日收悉,对贵单位提出的质疑内容,我们进行了认真核实,现针对质疑内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

我方综合得分86.9分评定严重偏低,评审扣分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存在主观压分、评审尺度不一的违规情形

事实依据:本项目为九洲江生态补偿资金项目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及项目优化提升项目,专业性、针对性、实操性要求极高。我方投标文件完全覆盖分析九洲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治理工程;对300余个项目进行评估,编制每个项目的效果评估报告;“一项目一方案”调整优化方案;编制九洲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资金项目治理成效的整体效果评估报告等全部核心工作,技术方案完整、团队配置专业、同类业绩丰富、服务保障完善,完全符合招标文件高分评审标准,但最终得分仅86.9分,与我方投标文件质量严重不符,具体异议(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客观、公正、统一的评审打分,评分应当有据可依、扣分应当列明具体事由,不得主观裁量、随意打分、区别对待投标人。

答复: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时并不以某一项评分因素作为决定性的评分标准,也不以任何投标人的主观预期或评估进行评审。****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报价、技术、商务部分进行了详细比较并进行了综合评分,不存在贵单位所述的“主观压分、评审尺度不一”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行为,在评标结束后依法对评审结果进行了复核,贵单位****委员会的评审行为进行的假设为主观推测,缺乏事实依据。

事实依据:****委员会已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报价、技术、商务部分进行了详细比较并进行了综合评分,在评标结束后依法对评审结果进行了复核。

法律依据:****委员会****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小组****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标委员会、****小组****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的规定。

二、质疑事项2:

第一中标候选人(****) 中标结果存疑,评审核查不严、高分评定无合法依据,评审结果不具备公允性、合法性

事实依据:结合本项目中标公示信息及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一中标候选人****的高分评审结果存在合理、实质性质疑,其不满足项目高分评审条件却获评高分,评审组存在核查疏漏、标准放宽、评审不公问题,具体疑点(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 号)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 二条之规定,评标委员会负有严格核查投标文件真实性、响应性、匹配性的法定职责,必须严格统一适用评分标准,对所有投标人一视**;评审过程存在标准放宽、核查疏漏、高分依据不足的情况,属于 评审违规,对应评审结果应当予以核查纠正。

答复:****委员会已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详细比较并进行了综合评分,不以任何投标人的主观预期或认定进行评审,在评标结束后依法对评审结果进行了复核,不存在贵单位所述的“评审核查不严、高分评定无合法依据”的情况,贵单位****委员会的评审行为进行的假设和对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假设与测算均为主观推测,缺乏事实依据。

事实依据:****委员会已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详细比较并进行了综合评分,在评标结束后依法对评审结果进行了复核。

法律依据:****委员会不存在不公平评标的行为,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小组****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标委员会、****小组****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的规定。

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相关公告信息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的要求,贵单位的质疑事项均不成立。

感谢贵单位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如贵单位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招标代理机构:****

2026年 9月10日


附件信息:

附件(1)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9-10
中标通知
广西海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九洲江生态补偿资金项目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及项目优化提升项目质疑答复函(二)
当前信息
招标项目商机
暂无推荐数据
400-688-2000
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