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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4**至**高速公路**段二期工程特许经营者答疑公告1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S24**至**高速公路**段二期工程特许经营者招标(项目编号:****)作如下答疑澄清,请收悉:
1、P3页,“第一章 招标公告”“3.4 投标人投融资能力要求”,注a部分:“本处所要求的投融资能力以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成员提供的“①本次投标截止之日前30日****银行****银行存款证明中的余额;”修改为“本处所要求的投融资能力以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提供的“①本次投标截止之日前30日****银行****银行存款证明中的余额;”标书代写
P215页,注部分:“本表后应附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30日****银行****银行存款证明。”修改为“本表后应附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30日****银行****银行存款证明。”标书代写
注:本答疑澄清公告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答疑澄清公告未列出的事项均以招标文件为准,如招标文件与本答疑澄清公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答疑澄清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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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