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名称:****
地址:**市**区科学大道90****广场C4栋四层SO2房
邮编:510700
授权代表:吴亚庆
联系方式:155****1117
我公司于2026年9月2****公司****人民医院血液透析设备采购(QZZC2026-J1-210153-GXLJ)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函,对贵公司****公司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核实,****公司所提质疑事项,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回复如下: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1:将“CFPD 持续性流动性腹膜透析”设为▲号实质性条款,涉嫌指向特定品牌独有技术。
质疑事项2:多条技术参数与特定品牌产品高度吻合,构成“量身定做”。
质疑事项3:配置清单精确到个位数,涉嫌直接复制特定产品BOM清单。
质疑事项4:耗材限价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涉嫌变相指定品牌。
质疑事项5:配套储物柜尺寸精确到0.5cm,进一步印证量身定做。
针对质疑事项1、2、3、4、5答复如下:
经核实,贵公司未在采购文件规****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cn/上获取采购文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规定,贵公司未依法获取采购文件,不属于“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具备质疑资格。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标书代写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所提交的质疑无效,现驳回质疑。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特此复函。****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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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