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站网约车智能引导系统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8-17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宁围街道传化科创大厦1幢316-18
被投诉人 1 :**铁路与****指挥部
地址:****车站**商服楼4楼
被投诉人 2 :**至诚****公司
地址:**省**市上****大道2号3层301室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小组书面推荐供应商,但未公开推荐遴选标准,构成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事实依据:1.2026年7月21****政府采购意向,面向全社会潜在供应商公示项目需求,明确预留中小企业份额;2.2026年8月12日正式磋商公告载明:“本****小组书面推荐的供应商参加本次磋商”;3.截至本投诉提起之日,采购人、代理机构未通过****小组遴选、推荐供应商的标准、流程、打分规则、入围筛选条件;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2.《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书面推荐仅为邀请渠道之一,推荐规则、遴选标准必须公开、可追溯,不得无标准随意筛选、排除合格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2:仅向少数推荐单位发放磋商文件,向不同供应商提供差别化项目信息。事实依据:1.代理机构仅允许入围单位下载、领取全套磋商文件(含采购需求、综合评分办法、评审量化细则、合同条款等核心资料);2.其他满足条件的供应商均无法获取任何磋商文件内容;3.磋商文件是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掌握评审标准的唯一法定依据。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需求、评审标准应当完整、清晰、公开,保障供应商平等获取评审信息。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3.《****财政厅****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采购文件应当完整公开全部评审细则,不得隐藏核心评审规则。投诉事项3:采购意向公开后采用封闭式推荐模式,违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事实依据:1.项目预算230万元,不属于涉密、市场极度稀缺的特殊项目,完全具备面向广大合格供应商公开征集的条件;2.采购意向于2026年7月21日面向全社会公示,明确预留中小企业份额。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公开采购意向目的是扩大市场知晓度、充分引入竞争,不得在后续采购环节设置隐形壁垒架空意向公示效果。投诉事项4: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期限届满前推进评审,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依据:1.我司于2026年8月17日提交质疑函,代理机构于8月19日作出答复;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实质性答复;3.本项目于2026年8月22日进行磋商评审,届时我司的质疑尚未得到依法处理。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询问和质疑实施办法》(浙财采监〔2025〕11号)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质疑事项可能成立的,在质疑答复前可暂停采购活动。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投诉事项5:代理机构以“不具备质疑主体资格”为由不予受理质疑,属于以程序问题回避实体审查。事实依据: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函》认定我司“****小组书面推荐的供应商,不符合‘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具备质疑主体资格”。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询问和质疑实施办法》(浙财采监〔2025〕11号)第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我司质疑的推荐程序系采购过程组成部分,我司作 为潜在供应商因该程序被剥夺参与权,权益已受到损害,依法享有质疑权。1.《**省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细则》(浙市监反垄断〔2025〕12号)该细则明确要求招标文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审查结论应作为附件同步公开发布;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不得含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内容,不得“量身定制”资格条件和评审标准。本项目公告将“****小组书面推荐”列为资格条件,且未公开任何审查结论,参照该细则规定,已构成对公平竞争原则的违反。2.《2026****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将“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列为重点整治的第一类问题,重点整治采购人以不合理条件实行差别歧视待遇、指向特定供应商或产品。本项目以不透明推荐程序指向特定供应商,属于该专项整治重点打击情形。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公司对**站网约车智能引导系统采购项目(编号:****)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故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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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