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站网约车智能引导系统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8-2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子午大道兴邦建材市场2楼1排5号商铺
被投诉人 1 :****
地址:****车站**商服楼4楼
被投诉人 2 :****
地址:**市春晗路111号4楼
相关供应商:****公司
地址:**市******社区高新南环路26号**湾科技生态园5栋A711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将推荐程序包装为特定资格要求,涉嫌差别歧视事实依据:**站网约车智能引导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30********0010000006SJZJZC****297CS)竞争性磋商公告,将“本****小组书面推荐的供应商参加本次磋商”设置于“特定资格要求”栏目下。供应商资格条件,指向供应商自身主体资质、履约能力,评判对象是供应商本身;而书面推荐属于竞争性磋商中邀请供应商的程序选择方式,二者属于完全不同法律层级。本次采购把供应商邀请的程序环节,混淆、包装成供应商主体资格门槛,导致即便供应商完全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全部资格条件、具备项目履约能力,****小组书面推荐,就直接被排除,无法参与本项目磋商。该推荐环节过程不对外公开,实质上通过前置筛选限制潜在供应商进入采购程序,客观上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排斥其他合格潜在供应商的后果。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八)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六条:邀请参与磋商的供应商有三种合法方式:发布公告、供应商库随机抽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书面推荐是采购人、评审专家用于邀请供应商的程序手段,并非供应商自身的资格条件,不得转化为供应商的资格门槛写入特定资格要求。投诉事项2:推荐标准及程序未公开,缺乏可追溯性事实依据:潜在合格供应商无法知晓推荐的评判尺度,无法判断自身不被推荐的原因,也无法核验整个推荐遴选过程是否客观公正。该前置推荐环节全程不对外公开,缺少过程留痕与外部监督,****政府采购活动,变为内部筛选模式,存在暗箱操作风险,损害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原则。同时本项目推荐主体表述为“磋商小组”,与财库〔2014〕214号规定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主体要求不符,进一步加剧程序合规与可追溯隐患。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公开透明要求采购邀请环节规则、程序应当可预期、可监督。2.《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六条:采取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应当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小组整体进行推荐;采购人推荐供应商比例不得高于推荐总数50%。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4.浙财采监〔2013〕24号第三条:采购文件不得将与履行合同能力无关的条件,****政府采购的前置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3:磋商文件未平等开放,信息壁垒涉嫌违法事实依据:**站网约车智能引导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30********0010000006SJZJZC****297CS),****小组书面推荐作为参与磋商的前置条件,仅获得书面推荐的供应商才能够获取全套磋商文件,包括评分办法、评审细则、采购需求等全部核心采购信息;未被推荐的潜在合格供应商无法获取本项目任何磋商文件资料。同一采购项目之下,不同潜在供应商在采购文件信息获取上存在明显差别对待。潜在供应商即便完全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全部资格条件,因未取得推荐,连项目完整技术要求、评审规则都无从知晓,从源头丧失公平竞争基础,人为形成信息壁垒。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采购文件是供应商响应、参与竞争的基础,对部分潜在供应商封闭核心采购文件信息,破坏公平竞争前提。标书代写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财政局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