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公司
地 址: **市洪历路27号辰逸产业园3号楼4层401-1号
法定代表人: 韦金喜
委托代理人: 戴哲波 电话: 187****651
我公司于2026年9月8****公司递交的2026年临床学科第二批医疗设备(****)项目针对采购结果的质疑函。对贵公司****公司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核实,****公司所提质疑事项,我公司于2026年9月8日向被质疑人发出《政府采购质疑答复通知书》并要求其对质疑内容进行自证,并于2026年9月15****小组协助处理质疑答复,依据各方提供的材料、****小组****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1: ****公司所投的飞利浦CMI00心电监护仪无法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心电监护仪类,第▲2.2条标配电容式触摸屏。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为实质性条款,必须满足,现质疑****公司响应文件不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为实质性条款。标书代写
答复1:经核实,****公司所提供的产品虽然在响应文件中对采购需求进行了正偏离响应,但产品实际参数为电阻式触摸屏,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质疑人质疑函提供的附件一使用说明书可体现****公司所提供的产品的技术参数和配置清单,事实依据清楚,该质疑事项成立。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2:****公司所投的理邦iV100病人监护仪无法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技术参数要求,转运监护仪类,第▲26条内置EtCO2监测,与主机一体化设计,最小抽气流速50ml/min。可选配外置主流、旁流、微流EtCO2监测模块。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为实质性条款,必须满足。现质疑****公司响应文件不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为实质性条款。标书代写
答复2:经核实,****公司所提供的产品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且提供了支持响应参数的产品说明书佐证。缺乏事实依据,该质疑事项不成立。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3: ****公司所投的理邦iHT30遥测监护系统无法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技术参数要求,遥测心电监护仪系统(一拖十六)类,第1.1条 遥测发射盒重量不超过170克(含电池);第1.2条遥测发射盒尺寸不超过100×60×25mm;第2.12条 血氧饱和度测量范围:0~100%,来自于血氧的脉率测量范围:20~300bpm。所投的理邦iV100病人监护仪无法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便携式监护仪类,第1.条适用于成人、小儿、新生儿的监测。整机重量<1kg。现质疑****公司响应文件技术要求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项数,即负偏离条款超过3条。标书代写
答复3:经核实,****公司所提供的产品虽然在响应文件中对采购需求进行了响应且无偏离,但产品实际参数与其响应情况不符,质疑人质疑函提供的附件三使用说明书,****监局注册信息截图可体现****公司所提供的产品的技术参数和配置清单,事实依据清楚,该质疑事项成立。标书代写
综上所述,贵公司所提交的2026年临床学科第二批医疗设备(****)项目针对采购结果的质疑函质疑事项1、3事实依据清楚,质疑事项成立,质疑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特此复函。****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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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6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泓大).pdf (1.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