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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中学**校区学生食堂厨具及烹饪设备采购及安装
三、采购日期:2026-07-31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市人民北路青丰小区3栋
被投诉人 1 :****中学
地址:**市杨帆北大道33号
被投诉人 2 :**嘉达****公司
地址:**市万锦华府7号楼二单元603室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6年7月29日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关于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质疑函,采购代理机构于2026年7月31日做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6年8月3****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1因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1。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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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