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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局整体物业管理服务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6-06-05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练塘镇练新路55号1幢1层101、102室
被投诉人 1 :******局
地址:**市**区义宁路6号
被投诉人 2 :****采购中心
地址:**市**区西**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5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第一中标候选人****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其为小型企业,与事实严重不符,依法不应享受中小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认定事实错误,且答复内容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未依法履行核查职责,则应当予以纠正。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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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