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公司
地址:**市龙翔路钦林一巷6号钦林家园小区一排西面2-05号铺面
联系人:翁翠莲联系电话:134****6722
邮编:535000
******公司:
我公司于2026年9月14****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低空+轨道交通”****基地(第一期)项目(专业设备)(项目编号:****)有关问题的质疑函,****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经报采购单位商定,现答复如下:
一、针对质疑事项1:“中标人提供的产品技术参数和本次项目招标文件对应产品技术参数完全不相关”,经核查,答复如下:
1.关于产品型号与名称的问题:经核查,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空天地一体化数字孪生应用平台”产品型号为TTA-V1.0,制造商为北方天途航空技术****公司,虽与其他项目使用同一型号标识,但中标供应商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选配不同硬件、软件功能模块。产品型号标识一致,不同项目配置参数不一致,属于模块化系列产品的正常应用情形,不存在投标产品型号不匹配、不满足招标要求的情形。标书代写
2.关于技术参数响应情况:****委员会复核,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针对招标文件“空天地一体化数字孪生应用平台”的各项技术参数要求,均作出了明确响应,并提供了相应的技术支撑材料(包含:详细技术说明、产品彩页、产品软件主界面、与本项目其他设备、平台的适配性及教学应用说明等)。评标委员会在符合性审查阶段已对该产品的技术响应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其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标书代写
3.关于投标响应真实性: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质疑供应商提供的其他项目合同信息,仅能证明该制造商在其他项目中提供过不同名称的产品,不足以证明本次投标中产品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贵公司主观臆断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标书代写
综上,质疑事项1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二、针对质疑事项2:“经查阅本项目中标公告中附件“主要标的信息”,中标供应商“柳****公司”针对本项目设备多项为“定制”非明确型号产品,投标标的物不确定,属于模糊应标,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经核查,答复如下:
1.关于“定制”标注的性质:经核查,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标注为“定制”的设备包括:工程实训无人机结构易损件备件库、工程实训无人机电子元器件备件库、辅料包、室内飞行装置、专业电池防爆柜、隧道巡检无人机、具身智能巡检无人机、无人机数字测图仿真软件,共8项。上述设备虽标注为“定制”,但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均列明了具体技术参数说明、功能配置、规格型号、产品彩页、产品图片及一般技术指标证明材料等,并非仅有“定制”二字而无任何实质内容。标书代写
2.关于投标标的物的确定性:****委员会复核,中标供应商对招标文件各项技术参数要求均作出了逐条响应,技术方案完整、参数明确,评标委员会能够对其技术响应情况进行客观评审,不存在“投标标的物不明确、不唯一”的情形。“定制”仅表明产品系根据采购人需求专门生产或配置,不等同于标的物不确定。标书代写
3.关于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经核查,招标文件并未禁止供应商提供定制化产品。针对实训类设备,部分产品需要结合采购人的教学实训场景进行定制化开发或配置,属于合理的市场行为。质疑供应商列举的市场上已有成熟产品,仅能证明存在同类产品,不能否定定制产品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也不能据此认定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综上,质疑事项2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三、针对质疑事项3:“项目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产品涵盖软件、硬件、工具、安装等,涉及范围较广,而中标人响应货物制造商仅一家,****政府货物类招标采购项目中非常少见,经查阅制造商官网,并无以下产品(F450工程实训无人机TTA-450、无人机嵌入式编程开发实验TTA-STM32Drone ARM、室内飞行装置、巡检应急多功能教学无人机TTA-MX450P、隧道巡检无人机、具身智能巡检无人机、无人机数字测图仿真软件),无合法供货来源”,经核查,答复如下:
1.关于制造商单一的问题:经核查,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投标产品制造商为北方天途航空技术****公司。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同一制造商提供多种类产品,也未要求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必须由多家制造商供货。供应商选择单一品牌或单一制造商的产品进行投标,属于市场竞争中的正常商业行为,****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标书代写
2.关于官网公示产品与投标产品的对应问题:经核查,质疑供应商所称“官网无相关产品”系其自行查阅北方天途官网所得出的结论。制造商官网展示的产品通常为在售的标准化主打产品,而针对特定行业客户的定制化产品、教育实训类专用设备未必全部在官网上公开展示。官网未公示不能直接推定产品不存在或制造商无生产能力。
3.关于产品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委员会复核,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制造商出具的《制造商项目授权书》《制造商售后服务承诺函》以及产品技术参数说明、检测报告或彩页等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据此认定产品真实有效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质疑供应商仅以官网未查到相关产品为由主张产品不存在,证据不足。标书代写
4.关于中标供应商的履约能力:经核查,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严格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中标供应商进行了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以及依据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履约能力评审标准,认定中标供应商完全具备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履约能力要求。标书代写
综上,质疑事项3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四、其他说明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各项质疑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政府****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2026年9月21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pdf (261.6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