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极目****公司
地址:**省**市**区春江街道富春湾大道2723号17幢294号
联系人:王新宇 联系电话:0571-****0836
授权代表:周风景 联系电话:133****0654
**极目****公司:
我公司于2026年9月18****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低空+轨道交通”****基地(第一期)项目(专业设备)(项目编号:****)有关问题的质疑函的补充说明,****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经报采购单位商定,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于2026年9月7****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如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贵公司递交的质疑函的补充说明于2026年9月18日中午送达我单位,已超出法定质疑期限。
二、不予受理的依据和理由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以及第十一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的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必须在法定质疑期限内进行。标书代写
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正文 38.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同时,根据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的规定,对于超出法定质疑期限送达的质疑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受理。
综上,贵公司提交的质疑函的补充说明已超过法定质疑期限,我单位依法不予受理。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2026年9月21日
附件信息:
质疑函的补充说明答复函.pdf (111.7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