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融****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华伟
地址:**市融水苗族自****集团C-3村(苗家小镇特色商业街8栋3层04号商铺)
贵公司于2026年9月10日提交的关于2026年“党建+社工+精准救助”关爱行动服务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收悉。经采购人****和我公司复核,现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贵公司认为本项目采购结果更正公告第二条“本项目符合成交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本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与事实不符,主张本项目开标4家、均进行了二次报价,除**市柳****服务中心外,其余3家均符合资格条件,符合成交条件的供应商已足三家,应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二)项从合格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请求判定该更正公告无效。标书代写
二、对质疑事项的答复情况
我公司核实情况,答复如下:
(一)本项目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为4家,均进入磋商程序并进行了二次报价,贵公司评审总得分排名第4名。进入磋商、报价并取得评审得分,并不当然等于经复核后均为合格供应商。标书代写
(二)评审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评审结果及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复核。经复核,**市柳****服务中心不具备参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项目的资格条件,其响应无效;其余供应商亦存在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情形,其响应无效。标书代写
(三)剔除上述无效响应后,本项目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实质性响应的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即符合成交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原评审报告中的得分和排名,不能改变经复核后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事实。标书代写
本项目采购结果更正公告第二条“本项目符合成交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本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系基于评审结束后复核发现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作出,内容并无不当。贵公司关于“符合成交条件的供应商已足三家”的主张,与复核结果不符,质疑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如质疑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政府****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感谢质疑供应商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和支持!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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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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