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钦南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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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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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CT、DR、1.5T磁共振维保服务项目(分标一)

三、采购日期:2026-07-06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宇****公司

地址:**壮族自治区**市经开区洪历路27号辰逸产业园5号楼标准厂房4层401号

被投诉人 1 :**嘉达****公司

地址:**市**东大街17号万锦华府7号楼二单元603号房

被投诉人 2 :****

地址:**市**区水东路4号

相关供应商:国药医工(**)****公司

地址:**省**市****开发区高新五路666号**医药电子商务大厦(创力E中心)10楼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国药医工(**)由央企大型企业直接控股,****政府采购范畴中小企业,无本项目投标资格;代理机构片面解读法规,答复违法。
投诉事项2:国药医工(**)无**属地真实驻点工程师,不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强制条款;代理机构仅以“投标附租赁合同、社保”驳回质疑,未核查材料真实性、属地有效性。
投诉事项3:国药医工(**)无**联影原厂维保授权,客观无法履约“合同期原厂原机软件版本升级”要求;代理机构以“文件未写明需授权”为由驳回,无视客观履约能力限制。
投诉事项4:国药医工(**)无**联影原厂维修证书,不满足▲强制性持证条款;代理机构仅称“已提交证书”,未核验证书出具主体、机型适配性。
投诉事项5:国药医工(**)无联影原厂备件供货授权,无法稳定供应原厂全新备件;代理机构以“文件未要求授权”驳回,评审存在重大疏漏。
投诉事项6:国药医工(**)不具备自有备件库、无足量联影原厂备件储备;代理机构仅称“附备件库材料”,未核验备件权属、原厂库存情况。磋商小组自行扩大“原厂”释义,违规为无效培训证书加分;代理机构答复对评分标准作出无依据扩大解释,评审程序违法。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处理结果:(一)投诉事项1、2、3、4、5、6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二)本项目分标一成交结果有效,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三)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嘉达****公司限期整改:后续同类项目编制采购文件时,对“原厂”等关键专业术语予以书面明确定义,进一步细化采购需求,确保采购需求客观、明确、无歧义;完善采购需求审查工作,区分评审阶段形式审查事项与中标后履约核验事项,做好履约核验记录归档,并在30日内作出书面整改报告报送我局。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6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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