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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6-09-28
各潜在投标人: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进行澄清修改,具体澄清修改内容如下:
1.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 3.评标程序 3.3.3经济评审:标书代写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2(3)款规定的评标因素及评审标准进行详细评审。”;标书代写
修改为
“(1)确定基准价:①当N≤5家时,评标基准价=全部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标书代写
②当5<N≤10家时,评标基准价=全部有效投标报价去除一个最高投标报价和一个最低投标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标书代写
③当N>10家时,评标基准价=全部有效投标报价去除投标人数15%(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下同)的最高和15%的最低投标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标书代写
其中,N为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人数量。
(2)确定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2(3)款规定的评标因素及评审标准进行详细评审。”标书代写
2.招标文件的修改以本次发布的澄清文件为准。请各投标人及时下载澄清修改文件。
3.本次更正仅为补充说明。不改变招标需求、评审要求、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截止时间不变。标书代写
本澄清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文件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澄清文件为准。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日 期:202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