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医院2026年第三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分标2)
三、采购日期:2026-06-15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市****公司
地址:**市龙****社区文博路5号名仕轩01B座3层07号
被投诉人 1 :****医院
地址:**市**区**镇五海路6号
被投诉人 2 :******公司
地址:**市**区建政路12号商业综合楼A区五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省**市宝****社区大园工业区1栋314
当事人:0
地址:0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市****公司对“****医院2026年第三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分标2的中标结果不服,于2026年8月6日向采购人****医院及采购代理机构******公司提出质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于2026年8月12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交投诉书。本机关收到投诉书后,经审查发现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依法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投诉人于2026年9月3日完成补正。本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后再次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依法予以受理。
本机关依法向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送达《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后,被投诉人****医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明确认为本案投诉事项成立;被投诉人******公司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主张投诉事项不成立;相关供应商****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主张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鉴于本项目分标2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且不具备依据原评审报告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撤销本项目分标2****政府采购合同;
(二)责令采购人****医院及采购代理机构******公司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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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