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人民医院一体化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8-27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刘家台路3号S1栋101室
被投诉人 1 :******公司
地址:**市**区松木岭路122号8栋23层
被投诉人 2 :****人民医院
地址:富川县文教路7号
相关供应商:****、******公司、****市****公司、****集团****公司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1、投诉人****人民医院一体化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对投诉事项进行了书面审查并调查取证。
2、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诉求:(1)撤销本项目评审结果,责令重新开展评审活动;(2)认定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两份质疑答复违法,予以撤销;(3)核查其余四家投标供应商是否存在串通投标、协同报价围标控价行为;(4)责令公开电子投标设备序列号、投标IP地址、CA证书信息、保证金转出账户等材料;(5)责令公开四家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授权委托书、项目管理团队配置、人员社保页面及相关人员信息;(6)本案调查费用由被投诉方承担。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投诉事项1、2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该项投诉;投诉事项3因投诉人未提供任何佐证材料,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投诉事项4(公开设备序列号、IP、CA、保证金账户)该类材料依法属其他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该项请求不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的可支持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投诉事项5(公开其他供应商授权委托书、团队配置、社保、联系方式)属其他供应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不得公开。不予支持;投诉事项6(调查费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不收取任何费用,亦无“由被投诉方承担调查费”的法律依据。该项不予支持。
综上我局决定:驳回投诉人全部投诉请求,采购活动依法继续开展。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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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