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26年9月30日正式印发。现就有关政策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是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重要方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制定机关****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我局上一轮清理是在2023年12月份,因2024-2025年度我局未制发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局同意,2025年未开展清理工作。2026年2月,****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2026年度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26〕7号),要求各部门对2025年12月31****机关名义制定发布且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全面清理。根据部署要求,局办于今年6月份启动相关工作,对规定范围内的1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起草依据
(一)《**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二)《****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通知》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正文部分是对本次清理结果进行概括式说明;附件部分为本次清理结果的文件目录,其中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0件,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件。
(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农业农村局**市水产养殖动植物病害测报实施细则的通知》(温农发〔2022〕48号)等10个文件,实践中基本适应农业农村发展现状,且主要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规定,需继续执行,予以继续有效。
(二)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涉渔部分)的通知》(温农发〔2023〕96号)等2个文件,因上位依据修订等原因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予以修订。
(三)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农业农村局关于农业行政执法助推法治营商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温农发〔2023〕52号)等5个文件,因已经有新文件替代其内容、不符合当前“三农”工作开展要求、不符合最新的法律法规规定等原因,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
四、实施期限
《通知》于10月30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办公室(法规处)
解读人: 林震 0577-****6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