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公司
你公司关于“****健康管理系统采购(****)”的质疑函,我们于2026年9月27日收悉。****公司提出的问题,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评审标准中主观评分占比过高,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评审委员会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成交结果有失公允。
事实依据1:本项目技术分65分中,主观打分项包括技术方案(15分)、培训方案(15分)、售后服务方案(15分),合计45分。主观打分占技术分的69.2%,占总分的45%。且评分档次设置模糊,使用“超前规划”“技术架构先进”“运行稳定,响应速度快”等主观性极强的描述,缺乏客观量化指标。
质疑事项1答复: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本项目评分办法系采购人结合本项目业务场景、院内现有信息化基础,根据项目实际采购需求依法设定,评审因素与项目特点、实际实施需要相匹配。本项目技术分主观分评审因素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即已分别对相应评审因素进行阶段性赋分,档次设置从一档到三档不等,各档差异明确,已细化和量化,评审基于客观指标,评委按评审因素对照响应文件进行公平公正的独立打分,****小组的自由裁量权。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2:商务分设置排他性条件,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2:本项目商务分中要求提供“体检系统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3.3条)、“国产数据库兼容性认证证书、国产操作系统认证证书”(3.4条)以及"IS0 9001、IS0 20000,IS0 27001、IS0 14001、IS0 45001五项体系认证证书"(3.1条)。上述要求将未开发过体检系统或未获得特定认证的供应商排除在外,且五项体系认证同时要求对中小企业构成不合理门槛,涉嫌指向特定供应商产品。
质疑事项2答复:1、关于体检系统软件著作权:****医院健康管理系统(含体检业务模块),****医院体检业务场景,要求具备体检系统软件著作权,是为证明供应商具备同类业务软件开发实施能力,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直接相关,不属于指向特定供应商。
2、国产数据库、国产操作系统兼容性认证:本项目****医院现有国产软硬件环境,满足国产化适配要求,是采购人基于院内现有信息基础设施、落实信创建设要求提出的合理需求,相关认证属于市场上多家供应商均可办理,并非特定厂商独有,并非设置排他性条件。
3、五项ISO体系认证:该要求目的是考核供应商质量管理、信息安全、环境、职业健康、IT服务管理综合能力,与本项目系统建设、运维服务风险管控直接相关,不属于不合理条件。竞争性采购文件评审因素已说明“上述证书每提供一项得一分,不提供不盖公章不得分。”并非要求同时提供五项ISO体系认证证书才可得分。ISO系列管理体系认证属于市场通用自愿性认证,不是独家资质。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办理,不存在仅少数企业才能获取的情形,未对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门槛。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3:请求公开各供应商详细评分明细,以核实评审过程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事实依据3:我公司作为本项目参与供应商,最终得分仅为38.33分,得分率极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员会是否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客观、公正评审,现依法请求公开本项目各供应商的详细评分明细(包括各评审专家对主观评分项的具体打分情况)。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3答复:本项目已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等相关规定依法公布项目情况、成交供应商成交信息及评审总得分,符合法定公告要求。根据《****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则》(桂财采〔2007〕65号)第四十五条的“采购代理机****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依法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泄露以下信息:(三)评审过程情况及尚未公布的评审结果;(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规定,本项目各供应商的详细评分明细(包括各评审专家对主观评分项的具体打分情况)相关评审情况属于评审过程情况,不宜公布。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文件,****政府****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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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9日
附件信息:
******公司质疑函答复函.pdf (513.9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