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镜片供应服务采购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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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有限公司:

****于2026年10月16日9时40****公司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关于镜片供应服务采购(项目编号:****)中标结果的质疑函。****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高度重视,同时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现受采购人委托,就贵公司质疑函中提出的质疑事项逐项进行答复。

一、****公司“质疑事项1”中提出的“本次公告‘四、主要标的信息’栏目实质空白,未依法公布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法定要素”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以下简称:财办库〔2020〕50号文)规定,要求采购代理机构自2020年7月1****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政府采购信息。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已明确中标结果公告中主要标的信息(服务类)公示内容为“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

****财政局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书》,按照服务类项目实施采购,并根据财办库〔2020〕50号文规定的格式要求发布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公告内容已依法包括“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等信息,符合财办库〔2020〕50号文要求。其中,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标准要求中标人应当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内容以“详见招标文件”形式体现,并将本项目招标文件作为附件一并公示。

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格式规范未禁止援引已公开的招标文件补充说明标的详情,该公示方式未违反信息公开的法定要求,同时已经体现公告信息内容的公开透明。

(二)经向同级监管部门汇报,为****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本项目可通过公告形式公开分标1、2的供应品名、品牌、制造商、产品名称、规格。公告已于2026年10月26日在本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发布法定媒体上发布。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事实已不存在,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公司“质疑事项2”中提出的“本项目分标1全部561项标的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在招标文件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均已明确并具备公示条件,本次公告未予公布,导致我方无法核实中标结果的合理性”质疑事项答复如下:标书代写

(一)本项目已根据财办库〔2020〕50号文规定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服务类)”格式要求发布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本次镜片供应服务采购项目的采购属性为“服务类”,采购的主要中标标的为“镜片供应服务”,具体“数量”以年度实际供应数量为准。本项目采用综合折扣(%)报价方式,成交综合折扣(%)已于2026年10月14****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网等法定网站进行了公告,贵公司可通过本次依法公布的中标结果公告合理合法获取应知的相关中标结果信息。

(二)经向同级监管部门汇报,为****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本项目可通过公告形式公开分标1、2的供应品名、品牌、制造商、产品名称、规格。公告已于2026年10月26日在本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发布法定媒体上发布。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2”事实已不存在,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公司“质疑事项3”中提出的“本次公告未按招标文件第二章第32.3条的要求,随中标结果公开中标供应商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针对该质疑事项,****对本项目评审资料进行再次核实,核实情况如下:****委员会在本国产品标准认定评审过程中对******公司所提交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的审查结论为“不符合”,****公司投标报价给予价格扣除。

(二)经向同级监管部门汇报,为****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本项目可通过公告形式公开******公司所提交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公告已于2026年10月26日在本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发布法定媒体上发布。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3”事实已不存在,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政府****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202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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