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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6年10月22日9时30****公司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关于镜片供应服务采购(项目编号:****)中标结果的质疑函。****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高度重视,同时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现受采购人委托,就贵公司质疑函中提出的质疑事项逐项进行答复。
一、****公司“质疑事项1”中提出的“本项目虽按服务类立项,但实际采购内容为561项镜片产品的供应及加工,561项产品系本次采购的主要载体;结果公告未公布其中任何一项的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单价,‘四、主要标的信息’栏目未依法填写”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财政局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书》,按照服务类项目实施采购,并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以下简称:财办库〔2020〕50号文)规定的格式要求发布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公告内容已依法包括“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等信息,符合财办库〔2020〕50号文要求。其中,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标准要求中标人应当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内容以“详见招标文件”形式体现,并将本项目招标文件作为附件一并公示。
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格式规范未禁止援引已公开的采购文件补充说明标的详情,该公示方式未违反信息公开的法定要求,同时已经体现公告信息内容的公开透明。
(二)经向同级监管部门汇报,为****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本项目可通过公告形式公开分标1、2的供应品名、品牌、制造商、产品名称、规格。公告已于2026年10月26日在本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发布法定媒体上发布。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事实已不存在,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公司“质疑事项2”中提出的“《分标1定点供应清单及最高限价》对561项产品的品牌、规格、厂家仅作‘参考或相当于’的引导性表述,并未指定;成交产品的品牌、规格、厂家只能来自投标文件与成交结果,清单不能替代成交明细。不公布该等明细,既无法核实中标结果是否公平公正,也无法判断成交产品是否存在技术偏离。”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本项目已根据财办库〔2020〕50号文规定的格式要求发布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二)经向同级监管部门汇报,为****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本项目可通过公告形式公开分标1、2的供应品名、品牌、制造商、产品名称、规格。公告已于2026年10月26日在本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发布法定媒体上发布。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2”事实已不存在,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公司“质疑事项3”中提出的“结果公告未随中标结果公开中标人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价格评审优惠的执行情况亦未作说明。”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针对该质疑事项,****对本项目评审资料进行再次核实,核实情况如下:****委员会在本国产品标准认定评审过程中对******公司所提交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的审查结论为“不符合”,****公司投标报价给予价格扣除。
(二)经向同级监管部门汇报,为****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本项目可通过公告形式公开******公司所提交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公告已于2026年10月26日在本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发布法定媒体上发布。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3”事实已不存在,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政府****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202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