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共有161条相关信息
...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484号)要求以及我市有奖发票试点工作安排,2026年1月26日,大庆市商务局发布《关于公开遴选2026年大庆市有奖发票服务机构的公告》。 截至1月28日报名结束,中国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支付宝(杭州)数字服务技术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提交了申报...( 税务总局 在正文中 )
萝北县宏森采石有限公司水泥用大理石矿普查探矿权协议出让公示 发布时间:2026-02-05 萝北县宏森采石有限公司水泥用大理石矿普查探矿权协议出让公示 (公示文号:鹤自然探协示〔2026〕2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和...( 税务总局 在正文中 )
萝北县立好采石有限责任公司水泥用大理石矿普查探矿权协议出让公示 发布时间:2026-02-03 萝北县立好采石有限责任公司水泥用大理石矿普查探矿权协议出让公示 (公示文号:鹤自然探协示〔2026〕1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 税务总局 在正文中 )
...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的文件精神,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和《林口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承担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项目的公告》(2026-1)的有关要求,现将本次有效报名评估机构名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报名共4家,因黑龙江...( 税务总局 在正文中 )
...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的文件精神,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的要求,林口县自然资源局决定,通过公开方式选择确定矿业权评估机构对黑龙江省林口县大云山大理岩矿一矿整合区项目进行价款评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黑龙江省林口县大...( 税务总局 在正文中 )
...市申报方案》(第3次)公告 预算金额:¥75000 元 项目需求详情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编制《大庆市创建国家有奖发票试点城市申报方案》,要结合本地优势和市场特点,科学调研编撰市情概况、有奖发票试点城市的工作基础、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城市工作的基础优势与不足,谋划试点工作总体思路、试点目标、实施内容、风险防控、保障...( 税务总局 在正文中 )
...市申报方案》(第2次)公告 预算金额:¥60000 元 项目需求详情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编制《大庆市创建国家有奖发票试点城市申报方案》,要结合本地优势和市场特点,科学调研编撰市情概况、有奖发票试点城市的工作基础、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城市工作的基础优势与不足,谋划试点工作总体思路、试点目标、实施内容、风险防控、保障...( 税务总局 在正文中 )
...方案》编撰比价采购公告公告 预算金额:¥60000 元 项目需求详情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编制《大庆市创建国家有奖发票试点城市申报方案》,要结合本地优势和市场特点,科学调研编撰市情概况、有奖发票试点城市的工作基础、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城市工作的基础优势与不足,谋划试点工作总体思路、试点目标、实施内容、风险防控、保障...( 税务总局 在正文中 )
...示 日期:2025-12-15 根据黑龙江省人社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人社发〔2025〕18号)的相关规定,对梅里斯区2025年12月份4户符合稳岗返还的参保单位,通过“免申即享”和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核定稳岗返还资金2579.55元,予以公示。 如对公示情况存有异议,请在公...( 税务总局 在正文中 )
...0 为加强对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社会监督力度,按照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黑人社发[2024]8号)文件要求,现将逊克县2025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第三批31户合格企业名单及返还金额公示如下(详见附件),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2025年12月15日起至2025年12月19日止),如对此公示有异议,...( 税务总局 在正文中 )
现将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一)“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税务总局 在正文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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