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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
地 址: 安****经济开发区科创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长喜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173****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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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于2024年7月19日以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电动病床采购(重)(GXZC2024-G1-000181-GXDC)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质疑事项1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四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委员会、****小组、询价小****小组协助答复质疑;《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答复如下:我公司已将会议结果及相关材料上报****财政厅****管理处。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3答复如下:****公司提供的****公司在回函中提供的同类产品销售业绩合同与原件不一致。相关报告及材料已上****财政厅****管理处。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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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9日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