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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
地 址: 安****经济开发区科创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长喜
联系人: 李长喜 电话: 173****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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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以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电动病床采购(重)(GXZC2024-G1-000181-GXDC)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已收悉。
质疑事项: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答复如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 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综上所述,本项目于2024年7月2日发布质疑回复公告,质疑期限为7个工作日(即2024年7月2日至2024年7月11日)。故本项目质疑期限已过,且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已重复提出2次,我公司也已在2024年7月15日发布的质疑回复函(二)及2024年7月19日发布的质疑回复函(三)中明确回复。该质疑事项已超出时限,不予受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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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1日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