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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4日,****公司,利用注册建造师齐健参加**市长石西沟山洪沟治理工程投标时,其担任项目经理的**市2023年防洪工程水毁修复施工(第1标段)合同工期未结束,但工程已完工验收,判定中标有效。但仍需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企业及建造师本人进行行政处罚。经研究。****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公司处以**市长石西沟山洪沟治理工程中标金额(986.7062万元)0.5%罚款的行政处罚,金额为4.9335万元。同时根据《**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在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管理系统中计3分。对建造师齐健处以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水罚〔2024〕第(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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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