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采购新大楼吊塔(吊桥)项目质疑公示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20日
摘要信息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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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代理单位
代理单位联系人
关键信息
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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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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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新大楼吊塔(吊桥)项目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采购新大楼吊塔(吊桥)项目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采购新大楼吊塔(吊桥)项目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大营路街道**路9****交流中心4B层1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要求:1、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核心产品 2021 年1月至今的项目业绩进行评价 (采购合同中须体现规格型号) 每提供一份有效业绩得 1 分,本项最高可得 5 分。 注:1产品业绩为投标人或生产厂商(与投标产品同一生产厂商)的均认可;2、合同以落款时间为准;3、须提供加盖公章且清晰的合同扫描件作为证明材料,若公章或采购合同内容不清晰,评标委员会有权否认该业绩,投标人须对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2、专家评分:评标专家严格按照评分表逐项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分。评分依据为响应文件提供的有效资料。响应文件中未提供的资料、未明确的内容,评标专家不得以个人的意愿、猜想、推测等方式得出的结论作为评分依据。 然而,我公司投标文件中明确提供了核心产品序号4:监护室吊塔(干湿分离吊桥)W8的2份业绩证明文件,专家组在该项评标时,****公司评分为0分。我们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评标专家在此项目评标过程中有失公正。
事实依据:我公司投标文件提交的报价明细、业绩证明材料、****交易中心发布的****采购新大楼吊塔(吊桥)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详见附件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根据《202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订版】》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质疑事项2:根据招标文件要求:1.1 生产厂商通过 ISO13485(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有害物质管理体系认证。中标供应商****公司的投标产品生产商(******公司)的ISO13485(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在2024年11月4日已经被****总局公示暂停,暂停结束时间为2025年2月20日,****公司提供的投标产品生产商ISO13485(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无效。我们认为,中标单位通过虚假承诺来获得此次项目的中标资格。
事实依据:查阅****总局网站,显示该生产商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状态:暂停。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详见附件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根据《202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订版】》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请求:经初步核查,****公司通过虚假响应谋取本次项目中标,为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性,请求相关单位核查****公司投标资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重新组织评审,依法取消其本次项目中标资格,并追究其相关法律法规责任。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贵单位关于****采购新大楼吊塔(吊桥)项目(GZWH-2024-4316A)对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提出的质疑函,已于2024年 12 月 17 日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针对质疑事项1: 答复内容: 本项目采购文件“评分表”中要求提供核心产品业绩,明确要求为投标人或生产厂商(与投标产品同一生产厂商)业绩,即业绩合同须是投标人或产品生产制造商签订。经核查,你公司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均为其他第三方所签订合同,****委员会认可,不符合得分要求。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二、针对质疑项2: 答复内容:中标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了生产厂商******公司的“ISO13485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通过查询“****总局(**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未发现有“被暂停”情形。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已根据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且通过“****总局(**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查询证书有效。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如果贵单位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之日起十五个****财政局依法提起投诉。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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