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方:
质疑供应商:****
地址:****区明阳大道6号邮编:530000
联系人:何正京联系电话:195****8981
授权代表:梁家丽
联系电话:130****0895
地址:****区明阳大道6号邮编:530000
你公司关于驾驶人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NNZC2024-C3-991878-GXRZ]项目的质疑书,我们于2025年1月9日收悉,****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小组协助答复质疑,对评审结果进行了认真复核,现对质疑答复告知如下:
1、关于质疑事项1:成交供应商在资格证明响应文件中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缺少落款签署及日期,同时未在规定加盖公章处加盖电子公章,并删减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法定格式内容,没有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法定格式进行填写提交,该声明函未能体现供应商名称及声明函日期,无法判断成交供应商填报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数据是否为此次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填报的上一年度数据,是否针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
答复:经复核 ,****市辉****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在规定位置偏上处加盖了电子公章,但缺失落款日期及正文落款以下注释内容。根据采购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一节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响应文件电子版要求“1.响应文件电子版要求:按照本采购文件“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编写(第五章未附格式的,由供应商自行拟定),不可涂改并在规定加盖公章处加盖电子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的规定,****市辉****公司的响应文件应按无效响应处理,质疑事项1成立。
2、关于质疑事项2:成交供应商在资格证明响应文件中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未按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进行填写,所属行业填写错误。
答复:经复核,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说明“6.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未列明其他行业”,在第二章采购需求附件2《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行业中表述为“其他未列明行业”,表述上出现不一致,但实质性表达内容是一样的,****市辉****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所属行业是根据附件2《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行业填写为“其他未列明行业”,实质性满足采购文件要求,质疑事项2不成立。
3.关于质疑事项3:成交供应商在资格证明响应文件中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未正确填写中小微企业划型类型。
答复:本项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其中要求为“√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即: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均满足本项目的资格条件。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未列明其他行业,根据采购文件中第二章采购需求附件2《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标准划分,****市辉****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从业人员11人,承诺属于微型企业,但实质上属于小型企业,实质性满足本项目资格条件要求(“√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质疑事项3不成立。
综上,****市辉****公司的响应文件应按无效响应处理,我公司将依法以书面报告呈报本级财政部门。
感谢贵单位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如你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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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7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一).pdf (2.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