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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琼中税二局强催〔2025〕4号
******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036MA5T3KAM7M):
本机关于2021年8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琼中税二局通〔2021〕24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公司存在欠缴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增值税及三个附加税款合计:478866.49元。****中心二楼办税大厅申报缴纳。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王莉
联系电话:****2903
地址:****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王莉,李丽(琼税征469****90013,琼税征469****90012)
二O二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