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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琼****税务局****分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琼中税二局强催〔2025〕31号
****公司****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068786F):
本机关于2024年8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琼中税二局通〔2024〕48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到琼中县营根镇营根路23****中心大楼二楼C区办理缴纳欠缴税款207,940.34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唐想玲
联系电话:089****22903
地址:**县营根镇国兴大道221****税务局****分局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王李周,王业暖(王业暖,王李周(琼税征469****90004税征469****90014))
二O二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