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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琼****税务局****分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琼中税二局强催〔2024〕21号
****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036MA5RERBD71):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琼中税二局通〔2023〕429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公司截止2024年7月1日尚欠税费款共计57,615.08元,请于限定期限****政务中心二楼C区补缴申报.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唐想玲
联系电话:****2903
地址:****分局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王莉,李丽(469****90012、469****90013)
二O二四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