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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皖宿环(泗)罚告〔2025〕8号
******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24MA8QB3AE1L
法定代表人:赵*
地 址:**大道与孟山路交叉口***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8****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学林雅苑项目8号楼与9号楼北侧施工现场有裸露土方未覆盖,经现场测量裸露土方未覆盖面积东西长50米、南北长18米,合计900平方米未覆盖。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公司和****公司****公司主体资格及当事人身份;
2.2025年5月8日,****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公司挖掘产生的土方未覆盖的情况;
3.2025年5月8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
4.2025年5月12日,对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公司与****公司****公司签订的合同规定室外排污、排水、工程等问题均有******公司承担施工;
5.2025年5月12,对现场负责人赵**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公司存在违法事实的原因;
6.学林雅苑小区道排附属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了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室外排污、排水、工程等问题均有******公司承担。
7.******公司任命文件一份证明赵**在学林雅苑项目中的职务。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公司对送达地址和方式的确认情况;
9.我局3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的规定。依据《**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参照《长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的规定;
(1)8号楼与9号楼北侧施工现场有裸露土方未覆盖,经现场测量裸露土方未覆盖面积东西长50米、南北长18米,合计900平方米未覆盖。其环境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小,裁量百分值取值0%。
(2****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取值0%。
(3)当事人物料堆放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取值0%。
(4)经核查环境行政处罚办理系统,当事人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百分值取值0%。
(5)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取值0%。
依据以上规定,计算公式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00+(200000-20000)×0=20000元。****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张鹏程 电 话:0557-****165
地址:**泗涂产业园5号楼A座8楼 邮政编码:23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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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