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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皖宿环(泗)罚告〔2025〕10号
******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24MA2QCXK31P
经营者:刘**
地址:**市**墩集镇项沟村******
我局于 2025年3月12****农场进行了调查,****农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养殖过程中将产生的养殖粪便堆存在农田地头未及时处置、利用,导致养殖粪便****农场东侧100米处芦苇塘内。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农场主体资格;
2.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确认被询问人身份信息无误;
3. 2025年3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农场实施违法行为情况;
4. 2025年3月12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农场违法行为现场的情况;
5.2025年3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农场实施违法行为具体情况;
6.2025年3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证据2张,****农场违法行为已整改;
7.根据《****委员会 ****保护厅关****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皖农牧〔2017〕99号),****农场****养殖场规模标准。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农场送达地址准确、有效。
9.我局三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农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中表19通用裁量表,计算罚款额如下:
(1****农场所溢流到芦苇塘内的畜禽粪便不属于有毒物质,其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取裁量百分比取0%;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取裁量百分比取0%;
(3)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比取0%;
(4)经查阅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百分比取0%;
(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在养殖过程中将产生的养殖粪便堆存在农田地头未及时处置、利用,导致养殖粪便****农场东侧100米处芦苇塘内,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裁量百分比取2%。
因******农场不是法人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二节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罚款金额计算步骤:
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100000-200)×2%=2196元。
****农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玖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农场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农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尤逢联 电话:135****6762
地 址:**泗涂产业园A座810室 邮政编码:23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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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