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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777303):
因你单位没有履行《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厦湖二税 税通 〔2025〕621号)的限期缴款义务,现对你单位作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厦湖二税 强催 〔2025〕11号),催告书主要内容为:
限你单位自收到上述《催告书》十日内到****办税服务厅缴纳所属期2012年5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应缴纳税款(大写)壹仟肆佰壹拾肆万零捌佰柒拾肆元捌角叁分(¥:14,140,874.83)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处理。
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相关人员,且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催告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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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