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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公司等欠缴税款(详见附件),限2025年9月26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相关人员,且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
厦****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doc
**斯****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doc
**同发****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doc
厦****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doc
**鑫******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doc
******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doc
****公司 厦湖殿税 税通 〔2025〕 8114 号.doc
中建****公司****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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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