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名称:中孚泰****公司
质疑人地址:****市**区坑梓街道兰景路中孚秦文化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姜丽婷
委托代理人:姜丽婷
联系电话:137****8080
邮编:518000
我公司于2025年10月14日16时28****公司以邮寄方式递交送****大学****基地演艺大厅机电设备和声光电设备招标采购(编号:****)的第二份质疑函,****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函内容高度重视,当即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经与采购人研究,现就本项目质疑相关内容回复如下:
1.贵公司所递交的第一份质疑函,我公司已于2025年10月14日回函答复,****政府采购网发布了质疑答复公告。
2.贵公司该质疑内容是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9.2款已明确,因贵公司已于2025年9月28日提交过针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函,故贵公司本次质疑不成立。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标书代写
****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贵公司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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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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