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处置公告
2025-10-31****(下称“中****公司”)拥有对湖****集团有限公司等5户不良债权资产,拟对该资产进行处置。现公告如下:
一、资产情况
中****公司拥有对湖****集团有限公司等5户不良债权资产,截至基准日2025年10月20日,债权金额合计28,782.13万元,其中本金15,711.52 万元,利息13,014.85万元,代垫费用55.76万元(资产详细情况参见附件:债权明细表)。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等,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合同的约定,****银行的有关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等计算。公告内容如有错漏,以债务人、担保人、其他相关义务人原已签署的相关合同、生效法律文书等为准。债务企业位于**省**市**县。
二、交易条件
要求竞买人信誉良好,有付款能力且交易资金来源合法,能承担购买债权所带来的风险。
三、对交易对象的要求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且以下人员不得购买: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所属人员等有关联的人员,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与参与不良债权转****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担保****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宜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
四、处置方式
按照《****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置,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息清收、诉讼追偿、债务重组、公开转让等。如采取公开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户或打包处置,整体或其中任意资产与其他符合转让条件的资产组合打包处置。
五、联系方式
受理公告事项联系人:程经理、石经理,联系电话:027-****6801。
受理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阳女士,联系电话:027-****8257。
联系地址:**省**市**区体育街特1号。
****
2025年10月31日
| 截至2025年10月20日,标的债权明细如下表(单位:人民币、万元) | |||||||
| 序号 | 债务人 | 本金 | 利息 | 代垫费用 | 债权合计 | 抵、质押物 | 担保人及其他相关义务人 |
| 1 | 湖****集团有限公司 | 9,990.53 | 7,060.84 | 55.13 | 17,106.50 | 1.湖****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镇南环路、吴铺镇**湖路,面积:土地115133.1平方米、房产17746.69平方米。 2.**县****公司名下位于**镇南环路土地,面积:20000平方米。 3.**新南****公司名下位于**建设东路面积33333.4平方米的土地。 | 湖****集团有限公司、**新南****公司、**县****公司、章栋、崔艳丽、王金忠、曾莲娇、邱辉、邓丽霞、吴永强、丁忠萍、章治安、张小平、杨**、方鸿波、张杰、丁云华、褚峰林、杨朝琼、范朝晖、张玲玲、黄艳红、徐爱荣、唐许骏、戴红刚、刘菊英 |
| 2 | ******公司 | 2,399.99 | 3,503.45 | - | 5,903.44 | 1.******公司名下位于**县倒店高铺村13套房产,建筑面积共计18658.91平方米。 2.******公司名下位于****工业园2宗土地,土地面积合计65201.3平方米。 | 严资刚、邹腊梅 |
| 3 | **三禾建材****公司 | 1,553 | 659.47 | - | 2,212.47 | ****公司名下位于**市**县伍洛镇316国道与南外环交汇处面积为21698.64㎡工业厂房。 | ****公司、李亚明、张少娥、张杰 |
| 4 | 湖****公司 | 575 | 209.38 | - | 784.38 | ****公司****经济开发区外环路面积46466.70平米工业土地。 | ****公司、张杰、舒水德、王桃珍 |
| 5 | ******公司 | 1,193 | 1,581.71 | 0.63 | 2,775.34 | **恒****公司名下位于**市**县**镇**路特88号水岸名城7、8、9号楼中的部分房产,其中7号楼为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合计1,074.04㎡,8、9号楼为普通住宅,建筑面积合计3,293.28㎡。 | **恒****公司、王春林、夏郁新、陈清明、彭迎清 |
| 合计 | 15,711.52 | 13,014.85 | 55.76 | 28,782.13 | |||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基准日的债权本金、利息、代垫费用余额,基准日后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义务人应支付的利息、违约金、相关费用等按照相关合同、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其他相关义务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由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等。
4、清单中债务人、债务金额、担保人、其他相关义务人、抵质押物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实际签署的相关合同、生效法律文书等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