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 HT_****-A
二、合同名称: 【延续合同】****环卫(物管城市)服务采购(1年)
三、项目编号: ****
四、项目名称: ****环卫(物管城市)服务采购(1年)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
地 址: **区蛇口荔园路118号
联系方式:0755-****4755
供应商(乙方):****
地 址:**市**区招商路招商大厦718-720
联系方式:188****8155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环卫(物管城市)服务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按市、区文件及甲方要求,在招商街道辖区内开展环卫(物管城市)服务项目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7794.25
合同金额: 5232.779425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按市、区文件及甲方要求,在招商街道辖区内开展环卫(物管城市)服务项目,履约时间为一年,招一管三。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12-31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11-17
九、其他补充事宜:一、原合同第一条“服务范围”第11项“古树管养服务范围 根据市、区两级要求和标准,结合招商街道实际情况对辖区内8株古树名木进行管养。 变更为“11.古树管养服务范围 根据市、区两级要求和标准,结合招商街道实际情况对辖区内4株古树名木进行管养。(2025年11月1日起,终止对位于锦园、左炮台公园的4株古树的管养,剩余4株古树继续由乙方进行管养)” 二、原合同第二条“服务内容”第11项“古树管养服务内容 根据市、区两级要求和标准,结合招商街道实际****花园及8株古树名木进行管养。” 变更为“11.古树管养服务范围 根据市、区两级要求和标准,结合招商街道实际****花园及4株古树名木进行管养。(2025年11月1日起,终止对位于锦园、左炮台公园的4株古树的管养,剩余4株古树继续由乙方进行管养)” 三、原合同补充协议第一条“本项目的合同总价为乙方中标价人民币45,872,512.47元(大写:肆仟伍佰捌拾柒万贰仟伍佰壹拾贰元肆角柒分)(约为预算价的87.49%),本金额为年度总支付金额上限。其中,各项服务费用如下: 项目服务经费情况一览表 序号 项目 年合同经费(元) 月合同经费(元) 1 清扫保洁 35,424,279.46 2,952,023.29 2 垃圾分类运营宣传 399,213.47 33,267.79 3 垃圾分类督导服务(2025.1.1-2025.3.31) ****637.68 704212.56 4 垃圾分类物联感知投放点服务 2,278,295.30 189,857.94 5 市容巡查服务 4,311,505.46 359,292.12 6 老旧住宅小区“四害”防制工作 159,061.62 13,255.14 7 公共外环境病媒生物防制 (3月-12月) 1,039,810.50 103,981.05 8 红火蚁防制 119,764.04 9,980.34 9 古树管养 27,944.94 2,328.75 合计 45,872,512.47 ” 变更为“本项目的合同总价为乙方中标价人民币45,870,183.72 元(大写:肆仟伍佰捌拾柒万贰壹佰捌拾叁元柒角贰分)(约为预算价的87.49%),本金额为年度总支付金额上限。其中,各项服务费用如下: 项目服务经费情况一览表 序号 项目 年合同经费(元) 月合同经费(元) 1 清扫保洁 35,424,279.46 2,952,023.29 2 垃圾分类运营宣传 399,213.47 33,267.79 3 垃圾分类督导服务(2025.1.1-2025.3.31) ****637.68 704212.56 4 垃圾分类物联感知投放点服务 2,278,295.30 189,857.94 5 市容巡查服务 4,311,505.46 359,292.12 6 老旧住宅小区“四害”防制工作 159,061.62 13,255.14 7 公共外环境病媒生物防制 (3月-12月) 1,039,810.50 103,981.05 8 红火蚁防制 119,764.04 9,980.34 9 古树管养 (2025年11月1日起,终止对位于锦园、左炮台公园的4株古树的管养,剩余4株古树继续由乙方进行管养) 25616.19 2134.68 合计 45,870,183.72 ” 四、原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招商街道辖区内8株古树名木管养服务,服务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服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27944.94元(大写:貳万柒仟玖佰肆拾肆元玖角肆分)。其中,该项目服务包含乙方每月须对辖区内8株古树名木提供管养服务,共计12个月。 五、根据原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以及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乙方实际提供辖区内8株古树名木管养服务期限为10个月,不足12个月,后两个月乙方终止对位于锦园、左炮台公园的4株古树的管养服务,剩余4株古树继续由乙方进行管养,应扣除乙方未开展养护服务的费用。甲方已按原合同约定支付进度全额支付相应服务费用,乙方需无息退回未开展养护服务的费用,共计人民币931.49元(大写:玖佰叁拾壹元肆角玖分),双方协商一致,乙方须退回的该笔养护服务的费用由甲方在支付市政道路清扫保洁服务月度费用时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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