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市**区环卫设备更换项目2标(环卫作业车辆)
三、采购日期:2025-11-2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 1 :****
地址:**市**区沈四村西路8号
被投诉人 2 :****
地址:**市**大道科技大厦三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31日,投诉人就**市**区环卫设备更换项目2标(环卫作业车辆)(项目编号:****)向我局提交投诉书,投诉事项共4项:
投诉事项1:本项目技术参数指向性、倾向性、限制性强,框定特定车型范围,对应特定制造商产品,破坏公平竞争,削弱项目竞争性与公正性,构成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和歧视待遇;本项目部分技术参数设定有误,导致市场上无车型完全符合招标要求,无法形成有效竞争,需重新审视调整参数设定。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规定非实质性参数(指采购项目需求未标注“▲”的技术参数及配置)负偏离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允许偏离的项数8项的投标无效,不合理,属于将技术参数同时作为无效条款和评审因素,违背公**则。
投诉事项3:交货时间设置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天内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这一规定不符合纯电动环卫车辆的实际生产要求,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严重不相适应。纯电动环卫车辆的采购周期长,主要原因在于其底盘生产周期长生产后保存受限,且电池体积庞大需要特殊运输和安排,通常情况下需要60日以上才能完成采购,建议调整合同履行期限,以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投诉事项4:将售后服务网点纳入评审标准不合理,实为变相推行本地化售后服务要求,给外地投标人增添了额外义务与成本,加重了其经营负担,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关于投诉事项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投诉人主张“本项目技术参数指向性、倾向性、限制性强,框定特定车型范围,对应特定制造商产品,破坏公平竞争,削弱项目竞争性与公正性,构成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和歧视待遇,本项目部分技术参数设定有误,导致市场上无车型完全符合招标要求,无法形成有效竞争,需重新审视调整参数设定。”,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福龙马牌、皖信牌、速利达牌、五星牌等品牌产品满足前述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的情况,非认定前述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是否存在倾向性的充分有效证据。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前述采购需求中技术要求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并表示“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发布公告的方式针对项目所有招标设备进行采购需求调查,经调查满足所有招标设备技术要求的超过三家品牌”。被投诉人****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提供了2025年9月19日、2025年9月20日、2025年9月21日市场调研文件采购需求调查征询反馈表、新能源中型护栏清洗车、新能源3吨压缩车、新能源12吨压缩车、新能源中型洗扫车、新能源大型洗扫车、电动三轮保洁车、电动三轮保洁车(挂桶式)被质疑参数佐证材料等资料。拟证明有三个以上品牌产品满足前述采购需求中技术要求。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未发现前述技术参****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不当情形。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主张“招标文件规定非实质性参数(指采购项目需求未标注“▲”的技术参数及配置)负偏离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允许偏离的项数8项的投标无效,不合理,属于将技术参数同时作为无效条款和评审因素,违背公**则。”,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设置非实质性参数偏离情况的合理性进行了解释。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未发现本项目前述评审****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本机关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主张“交货时间设置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天内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这一规定不符合纯电动环卫车辆的实际生产要求,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严重不相适应。”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交货时间的合理性作了解释,并表示“根据采购需求调查的结果显示,市场上多家供应商均可以在签订合同30天内交付”,被投诉人****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提供了2025年9月19日、2025年9月20日、2025年9月21日市场调研文件采购需求调查征询反馈表,拟证明有多家供应商满足前述交货时间的要求。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未发现本项目前述交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本机关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投诉人主张“将售后服务网点纳入评审标准不合理”,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售后服务网点的合理性作了解释,并表示“并未要求投标人或者生产厂家的售后服务网点必须是项目所在地”。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未发现前述评审****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4,不成立。
处理结果: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5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