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革命纪念馆(广西革命军事馆)修缮加固项目(项目编号GXZC2025-C2-003787-GXZX)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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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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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省**市高铁经济试验区**东大道1号**市建筑科技产业园内2-1幢5单元 邮编:334000
联系人:莫玉 联系电话:178********
授权代表:莫玉 联系电话:178********
地址:**省**市高铁经济试验区**东大道1号**市建筑科技产业园内2-1幢5单元 邮编:334000
你司书面递交的“****(**革命军事馆)修缮加固项目(项目编号:****)”质疑函,我司于2025年12月08日已收悉。针对你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
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成交标准”:企业基本情况(20分),1.资质条件: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供应商得3分;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供应商得6分;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供应商得10分;满分10分。
事实依据:
竞争性磋商文件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 以上资质,本项目资格要求仅需要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但在评审办法中却单独将资质条件设置为加分项。隐含“特定资质”限定,构成差别待遇,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应评审方法。
答复:质疑不成立。经查询,贵****政府采购云平台系统获取本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主体的要求,综上所述,质疑不成立。
如贵公司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监督主管部门投诉,联系电话:0771-****851。

采购代理机构:****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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