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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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余丽华 联系电话:180********
授权代表:吴涛 联系电话:152********
地址:**壮族自治区**市**区**路7号金盛时代B座八楼 邮编:530000
你司书面递交的“****(**革命军事馆)修缮加固项目(项目编号:****)”质疑函,我司于2025年12月09日已收悉。针对你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
磋商文件:7.评审标准-商务分评审因素-企业基本情况(20分),1.资质条件:具备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供应商得3分;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供应商得6分;具备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供应商得10分;满分10分。
事实依据: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申请人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且同时具有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结构补强);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具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在评审办法中设置房建特级资质满10分,房建一级资质得6分,房建二级资质得3分。我司认为该评审标准有失公正,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和 。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公平公正的设置评审标准,调整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相应条款。
答复:质疑不成立。本项目为历史建筑修缮加固工程,是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采购人依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及项目情况对供应商设置相关资要求及评分合法合规,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况。贵公司提交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所述,质疑不成立。
如贵公司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监督主管部门投诉,联系电话:0771-****851。
采购代理机构:****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