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集团****公司****公司
地 址: **市**区**东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 吴富强
委托代理人: 林色柳 电话: 139****5657
****关于**县电子政务外网服务(****)质疑
答复****集团****公司
****公司)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集团****公司****公司
地址:**市**区**东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吴富强
授权代表:林色柳
电话:139****5657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名称:******县电子政务外网服务采购
质疑项目编号:****
采购人名称:****
质疑事项:采购文件更正公告标书代写
****集团****公司****公司:
关于******县电子政务外网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采购文件更正公告提出的质疑函,我单位于2025年12月15日收悉。****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和相关请求,我们进行了研究,现将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1:关于报名时间未随更正内容调整的问题
关于质疑事项1的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本项目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已由原“2025年12月17日9:30 (**时间)”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9:30 (**时间)”,符合法定时间要求。****政府采购项目,贵公司质疑函中提到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适用法律不正确。贵公司认为招标文件更正后报名时间应当调整的问题并无法律依据,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2:关于人员证书得分描述不明确的问题
关于质疑事项2的答复:2025年11月27日,该采购的采购文件正式公布。2025年12月2日,****公司对采购文件中该条款的反馈意见:指出该项评审参数要求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1人应同时具备4项证书,项目经理1人、技术负责人1人、售后服务经理1人应同时具备2项证书,且其中某项要求具备最高一级证书时才能获得最高分,要求过于严格,存在对中小企业排斥和不**的嫌疑。为了各企业可以更方便参与本项目,我们在更正公告中对该指标进行了简化修改,并在评定标准及推荐原则的1.3中将“(项目团队人员不可复用,若同一岗位提供多人的,只按得分最高的人计算分值,投标文件中提供人员相关证书复印件)”修改为:“(项目团队人员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人员相关证书复印件)”,删除“不可复用”等描述,即明确表示人员可以复用,不需一人同时拥有多本证书,投标人的项目团队人员无论是同一人具备不同证书,还是多人具备不同证书,只要能提供上述证件即可得分。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3:对指标投标人具备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涉及的防火墙、线路传输等设备及通信网络性能的检测能力的质疑
关于质疑事项3的答复:此项评分标准的设置,旨在考量投标人是否具备保障本项目服务质量所必需的技术支撑能力。该技术条件的设定与电子政务外网服务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高度相关,是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网络稳定运行和有效运维的重要保障,并非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具体如下:
(1)关于评分项合理性的说明:本服务项目涉及对防火墙、传输线路等关键网络设施的实施和运维服务保障。本项评审因素所提到的设备校准,是一项可对普遍的设备或网络性能进行检验/校准的体系能力;检验/校准认证能进行准确有效地确认检测的可行性,是确保量值准确一致的重要措施。通过正确对实施设备校验/校准的确认,可以有效提高设备的管理水平。检验/校准的确认,对项目的正常实施、运维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与履约能力、服务质量有关,与项目特点相适应,设置合理。
(2)关于评分项描述明确性的说明:该评分项已明确需检测的对象为“防火墙、线路传输等设备及通信网络性能”,并列举了可接受的证明材料类型。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针对上述检测对象提供相应的能力证明。该描述为投标人提供了明确的准备方向,评审时将依据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客观判断,不存在歧义。标书代写
(3)关于技术逻辑的说明:防火墙作为网络安全设备,其自身功能与对网络性能的检测能力属于不同范畴。要求投标人具备检测能力,是指其应拥有独立的工具、方法或资质来评估防火墙等设备的工作状态及其所在网络的性能指标(如带宽、时延、丢包率等),这与防火墙的防护功能并不矛盾,亦不存在反复自证或指定供应商的问题。
(4)关于证明材料相关性的说明:评分标准中提及的“检验设备校验/校准证书”,是指用于网络性能检测的专用工具的校准证明,旨在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而非要求对项目中的防火墙等设备本身进行校准。此要求与确保服务质量的履约行为直接相关。
(5)关于是否构成限制或排斥的说明:此项评分标准面向所有潜在投标人,未限定特定品牌或厂商。投标人可通过自有**配备相应工具等多种方式证明其具备该检测能力,只要具有相关能力的检测设备满足即可得分,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综上,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如贵公司对本次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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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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