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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5年第一批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项目(设备采购)(项目编号:****)质疑答复函
****公司:
贵公司以顺丰快递邮寄送达的关于“2025年第一批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项目(设备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函,我公司及采购人于2025年12月24日收悉,****公司提出的问题,经详细审查并征询采购人意见,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中标公告中,《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菜筐(中),所填报的制造商为:**市**区****公司,经查证,**市**区****公司不具有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不符合GB4806.7-2016国家标准,遵照《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塑料菜筐属于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应予以废标处理。且《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制造商并未对真实性负责,其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1答复:1、根据****总局2018年11月22日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附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部分相关文件分类”-菜筐不属于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具体详见附表 食品用塑料包装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产品明细内容示例)
2、GB4806.7-2016为国家的检测标准,企业是否需要办理该标准检测报告属于企业自愿性行为。
3、中标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市**区****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均符合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并对其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中标公告中,《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大型汤桶消毒柜,所填报的制造商为:******公司,经查证,******公司在《**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备案的消毒柜与所投产品消毒柜功率,容积,尺寸不符,所投产品未进行备案。其性质影响公平公正,属于未实质性响应,应予以废标处理。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2答复:经核查:1、******公司已依法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证书编号:粤卫消字[2023]-12-第0032号,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9日),该资质已在**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完成备案公示,具备消毒产品合法生产资格。
2、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5〕90号)规定,已取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凭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需正确认识备案为告知、备而待查性质,不属于行政审批。对于本项目采购的消毒柜(第二类消毒器械产品),已取消备案要求。因此,是否在《**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备案属于******公司企业自身行为,并不是国家强制性规定。
3、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如贵公司对本次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政府****管理部门备案。
此答复函在网上公开后视同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均已接收此函。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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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4日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