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康养职业大学2026-2028年安保服务外包项目质疑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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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2028年安保服务外包项目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2026-2028年安保服务外包项目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2026-2028年安保服务外包项目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省******办事处****广场13栋16层1-4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采购文件评分表中“具有保安从业经验”评分项,限定“提供该人员在保安企业缴纳社保的证明,按照一家或多家保安企业相加累计社保缴纳时长计算从业经验年限”,同时附加“须提供招标公告前月投标供应商为其的社保证明作为已入职佐证材料”的要求,****公司从业的合法经验,存在对物业服务企业的限制,且附加佐证要求不合理,违背行业监管规定与实际情况。
事实依据:1. 物业服务企业从事保安服务具备合法资质,相关从业经验应被认可。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2022年修订)第十四条及《**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自行招用保安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保安服务,只需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机关备案即可。****公司经合规备案后,从事保安服务属于合法经营范畴,****公司期间积累的保安服务经验,与保安企业从业人员的经验具有同等效力,不应被评分条款排除在外。 2. 条款违背行业人才流动与经验积累实际。安保行业人才流动频繁,大量保安员会在保安企业****公司之间轮换任职,其核心工作内容均为保安服务,经验具有连续性和通用性。仅认可保安企业社保缴纳时长,无视从****公司的从业经历,实质否定了该部分人员的合法工作经验,也变相排除了拥有优质物业安保团队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形成不合理竞争壁垒。 3. 条款偏离项目核心需求,评审重点错位。本项目核心需求是通过具备丰富经验的安保人员保障校园安全,评审关键应是从业人员实际掌握的保安服务技能、从业年限对应的实操能力,而非其任职企业的类型。只要从业人员在合规备案****公司从事过保安服务,其经验就与项目需求直接相关,限定企业类型对保障服务质量无实质意义,反而因形式化要求排除合格供应商。
法律依据:1.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该条款通过限定****公司从业经验,构成对特定类型供应商的歧视,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2.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包括自行招用保安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的社会保险权益。该条款仅认可保安企业社保缴纳记录,与行政法规对保安从业单位的界定相悖,****公司作为保安从业单位的合法地位。
质疑事项2:采购文件评分表中“针对本项目拟投入的安保设施设备(5分)”评分项备注“提供购买发票复印件或扫描件作为佐证材料,发票购置时间须为招标公告前”的条款,存在明显偏向性、不合理性及潜在指向性,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事实依据:1. 条款违背安保服务行业设备配置惯例。安保服务行业针对不同项目的服务内容、岗位需求、风险等级,会定制化配置安保设备,行业内普遍采用“按需采购、动态调配”的模式。本项目明确要求21个岗位各配备1套基础设备,额外增加设备作为加分项,而限定发票购置时间为招标公告前,与行业实际相悖——供应商需根据项目具体要求采购适配设备,而非提前囤积通用设备,该条款强制要求供应商在招标前就完成设备采购,无视项目个性化需求差异。 2. 条款存在明显指向性嫌疑。该条款限定发票购置时间为招标公告前,意味着只有提前知晓本项目该评分条款的供应商,才会针对性提前采购设备以获取加分。而正常情况下,潜在供应商需在招标公告发布后获取采购文件,方能知晓具体评分要求,该条款的设置,不禁让人质疑是否存在部分供应商提前获知项目条款信息的情况,涉嫌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加分条件,破坏政府采购的公正性与透明度。 3. 条款与项目需求关联性不足。本项目核心需求是保障校园安保服务质量,设备评分的关键应是设备是否符合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是否能满足岗位安保需求,而非设备购置时间。只要供应商能提供符合要求的设备,并承诺项目履约时足额投入,即可证明其履约能力,限定购置时间对保障项目服务质量无实质意义,反而偏离评分核心初衷。
法律依据:1.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该条款通过限定设备购置时间,为部分供应商创造竞争优势,排除其他潜在供应商,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且应当细化和量化。” 涉案条款限定的“发票购置时间”与设备本身质量、项目服务适配性无直接关联,属于不合理评审因素,且变相设置倾向性条件。 3. 参照《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相关规定,设定与项目需求无关的前置条件、为特定供应商创造便利的条款,属于违规设置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涉案条款符合上述违规情形。
请求:1. 撤销采购文件中“发票购置时间须为招标公告前”的不合理条款,修改为“提供购买发票复印件或扫描件作为佐证材料,发票购置时间可为招标公告发布后、投标截止日前,或提供设备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材料,确保项目履约时足额投入符合要求的安保设备”。 2. 撤销原不合理条款,按我方诉求修改为:费款所属期,能体现缴纳时间,按照一家或多家保安或物业企业相加累计社保缴纳时长计算从业经验年限 3. 针对上述条款修改内容,发布采购文件更正公告,**投标截止时间,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利。 我方承诺本质疑函内容真实有效,所提供依据合法合规,愿承担因虚假质疑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恳请贵方在法定期限内对我方质疑事项进行核查。 标书代写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质疑事项1:采购文件评分表中“具有保安从业经验”评分项,限定“提供该人员在保安企业缴纳社保的证明,按照一家或多家保安企业相加累计社保缴纳时长计算从业经验年限”,同时附加“须提供招标公告前月投标供应商为其的社保证明作为已入职佐证材料”的要求,****公司从业的合法经验,存在对物业服务企业的限制,且附加佐证要求不合理,违背行业监管规定与实际情况。 答复1:关于“保安从业经验社保缴纳证明”条款的回复。该条款的设置符合法律法规。该公司对《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存在理解偏差。该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招用保安员的,仅限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保安服务,并且需要履行备案手续。而本项目的服务范围为****校园公共区域,并非物业服务内容,涉及校园反恐防暴、应急处突、大型活动安保等工作,远远超出了“物业管理区域内常规秩序维护”的范畴,属于《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专业保安服务”范畴,需由具备相应公共安全服****公司提供。****教育厅于2017年发布的《****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教育系统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明确要求,“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雇用,实行****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校园保安工作****公司承担。****公司****公司在校园保安服务的专业要求、风险等级方面存在本质差异。条款要求提供“保安企业社保缴纳证明”,目的是筛选出专注于公共安全服务、具备校园高风险场景应对经验的供应商,****公司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而是基于项目的特殊需求所作出的合理要求,不构成歧视性待遇。经综合考量,该项不作修改。 该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系基于其自身对项目特殊性以及法律法规适用范围的误解,其主张的事实及所依据的法律均无法支撑其质疑请求。本项目所设置的评分条款,严格遵循《****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充分契合****校园安保服务需求,****教育厅、****教育局对校园安全防范的要求。该评分条款既能有效规避履约风险,****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不存在倾向性、不合理性及歧视性情形。 质疑事项2:采购文件评分表中“针对本项目拟投入的安保设施设备(5分)”评分项备注“提供购买发票复印件或扫描件作为佐证材料,发票购置时间须为招标公告前”的条款,存在明显偏向性、不合理性及潜在指向性,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答复2:关于“安保设施设备购置时间”条款的回复。采购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况。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采购文件应当明确评审因素及评分标准。本条款将“发票购置时间”作为佐证材料,是采购方合法行使自主权利的体现,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规违法情形。 但经综合考量,将原条款“提供购买发票复印件或扫描件作为佐证材料,发票购置时间须为招标公告前”调整为“提供购买发票复印件或扫描件作为佐证材料,发票购置时间为开标时间前”。此项调整旨在为供应商提供更充裕的准备时间,使其能够自主抉择是否自愿投入相应设备参与本项目竞标,同时保留通过发票验证企业设备储备能力的要求。 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标书代写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2.《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3.****办公室2017年10月17日发文《****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教育系统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 4.****教育局2024年11月22日发文《****教育局关于立即全面排查整治校园安全隐患切实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的通知》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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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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