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装饰部
经营者(负责人):蓝翠定
联系电话:189****7004
地址:**市**区三塘镇三塘西街18号
邮编:530024
我公司于2026年01月14日上午09时32分左右收到贵单位以中国邮政EMS快递邮寄(中国邮政EMS,运单号:135****002426)方式递交关于****外科大楼导视系统(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原件一份(共7页)。****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经与采购人共同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要求“质疑函当面提交书面”无法律依据,属于不合理限制供应商维权途径。
质疑事项1答复如下:
本次采购项目磋商文件接收质疑方式未违反《政府釆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也并未要求“质疑函仅当面提交书面”的形式。为避免潜在供应商对磋商文件中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产生歧义,我公司已对该条款发布了更****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网、**公共**交易平台(**●**)网),明确接收质疑函方式“以书面形式(可现场递交、邮寄方式、快递方式。邮寄或快递方式递交的,以邮寄或快递签收时间为准)”。
质疑事项2:服务类项目价格分值仅10%,触碰竞争性磋商方式“最低底线”且未说明理由,不符合法规强制性区间要求。
质疑事项2答复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本次采购项目设置的价格分权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因此,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3:技术分“项目设计方案”未量化评分区间,评审自由裁量权过大,违反“分值与量化指标对应”强制性规定。
质疑事项3答复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的规定,本项目评审因素的设定与竞标人所提供的服务质量相关,包括竞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等。“项目设计方案”评审因素已细化量化到相应采购需求内容,并设置各内容对应的不同分值,通过量化扣分规则限制专家自由裁量权,确保评审客观性。磋商文件主观分明确区分评分标准,每个评分内容对应不同的采购需求内容要求,严格遵循《****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竞争性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对应,且通过“要素清单”实现量化。因此,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4:商务分“企业业绩”“项目负责人业绩”未量化“类似项目”标准,构成“不可量化评审因素”,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质疑事项4答复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的规定,本项目“企业业绩”“项目负责人业绩”的类似项目已细化量化到“(包含导视系统规划设计和制作、文化宣传场景设计和制作至少一项内容)业绩”,且并未限制竞标人的业绩为某些特定区域或特定金额的业绩等。因此,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釆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集团有限公司
2026年01月21日
附件:****装饰部-质疑函
附件信息:
****装饰部-质疑函.pdf (2.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