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阳
联系电话:199****9169
地址:**市**区殿前街道**路588号盈趣科技大厦5楼
邮编:361000
我公司于2026年01月29日09时30分左右收到贵单位顺丰快递邮寄(运单号:SF025****243683)方式递交“关于****外科大楼导视系统‘中标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质疑函”(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原件一份(共8页)。****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经与采购人共同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中标单位(****)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填写、签章,未满足磋商文件对资格证明文件签章及响应文件实质性要求。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1答复如下:
****委员会评审确认,****所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相关数据与该企业填报上一年度数据一致,且填写的企业名称、落款打印名称、公章全称三者完全一致,无错别字、简称、异体字,主体唯一可识别,符合法律与政策的实质要求,属于实质有效,不影响声明函效力,也不直接导致废标。核心判断依据是落款已完整标注单位名称并加盖有效公章,已完成真实意思表示与主体确认。评标委员会认为其不影响“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有效性。标书代写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声明函生效的核心要件是加盖投标供应商有效公章、主体明确、内容真实,法律未强制限定公章必须盖在 “企业名称”填写栏内。落款已盖章并书写单位全称,落款公章清晰可识别、与投标主体一致,即满足法定签章要求,属有效声明函,不否定文件整体意思表示与主体归属。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才会直接判定声明函无效;仅位置偏差不属于法定无效情形,不属于必须废标的重大缺陷。因此,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釆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集团有限公司
2026年02月04日
附件信息:
附件-****公司质疑函.pdf (2.9 M)